[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6077/2022-00016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城管发〔2022〕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城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2-10 | [ 发布日期 ] | 2022-02-10 |
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巴南区中心城区路内停车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
巴南城管发〔2022〕4号
龙洲湾街道办事处、鱼洞街道办事处、李家沱街道办事处、花溪街道办事处、莲花街道办事处、南泉街道办事处,重庆巴州文旅集团公司: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心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2021〕10号)的要求,重庆市城管局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集中开展一次路内停车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现将我区路内车位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以强化行业监管、规范设置程序、规范车位施划、规范收费解缴、规范现场服务为重点,坚决查处乱设置、乱收费、乱停放的问题,确保路内停车位设置合规、收费有据、停放有序,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形象,努力为市民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
二、整治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22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为期一百天。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现状。区城市管理局牵头会同中心城区六个街道(龙洲湾、鱼洞、莲花、花溪、李家沱、南泉等街道)、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重庆巴州文旅集团公司等单位深入摸排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情况,全面掌握停车点位信息、停车泊位数量、停车点经营管理单位以及收费解缴情况。
(二)强化行业监管。区城市管理局要依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属地属事原则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辖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扎实开展路内停车动态评估,严格将路内停车泊位数量控制在辖区停车位总量的5%以内。要加大对违规设置、违规委托管理和经营、违规收费等行为的清理和查处,建立路内停车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三)规范设置程序。区城市管理局会同公安、消防、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提出设置方案,充分征求市民意见,严格履行公示程序,严格按照路内停车设置程序(见附件1)设置路内停车位,坚决取缔和查处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私自设置的路内停车位。
(四)规范车位施划。停车泊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施划(见附件2),不得影响步行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等。停车泊位应保持标线编号清晰、路面平整整洁,公示信息完整准确。车辆在路内停车泊位上应有序进出、规范停放。
(五)规范收费解缴。路内停车收费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所得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重庆巴州文旅集团公司对依法取得路内停车位规范收费,按相关协议向区财政足额上缴转让费。
(六)规范现场服务。重庆巴州文旅集团公司等单位对停车收费管理者、基层收费员要集中进行再培训、再教育,整体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严肃查处路内停车不按标准收取停车费、收费员预收费以及未按规定出具票据等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路内停车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区城市管理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停车办,负责统筹推进与实施路内停车专项整治工作,各街道和相关单位落实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并将负责专项整治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报区城市管理局停车办。
(二)强化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局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期间,将对各街道和相关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适时跟踪,加强宏观指导,每季度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将予以通报。
(三)总结工作经验。各相关单位要对目前路内停车存在的停车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找准问题原因,做好工作总结,通过本次集中整治建立路内停车长效管理机制。
(四)加强宣传工作。各单位在整治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正面宣传和引导,对媒体曝光和市民集中投诉的重点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
(五)做好情况报送。各相关单位按时报送专项整治摸底排查情况、阶段性工作推进情况、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于5月1日前将路内停车位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2021年及2022年1-4月收费解缴等情况报区城市管理局。
附件:1.路内停车位设置程序。
2.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
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路内停车位设置程序
一、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提出初步设置方案;
二、通过政府网站和在设置点周边设公示牌向社会公示初步设置方案,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公开征求相关单位和周边社区、居民代表意见;
四、区县(自治县)市政、公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区县(自治县)市政、公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情况等综合因素,及时对路内停车位按照以上程序进行评估调整。
附件2
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
路内停车位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不得影响步行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一、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者树木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火栓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
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
五、双向通行低于6米、单向通行少于2个行车道的车行道;
六、人行横道线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
七、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八、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站)门前、紧急避难场地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九、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停车场且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地段;
十、影响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的区域;
十一、各类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1.5米范围内;
十二、其他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