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6077/2022-00019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城管发〔2018〕10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城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2 |
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 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
巴南城管发〔2018〕108号
局属各相关科室、队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1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和市城管局《关于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实施告知承诺的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实施告知承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重庆市巴南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相对人申领《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许可文书。
二、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我局将建立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该情况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上传巴南信用平台对外公示,公示期三年,并对申请人、被许可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三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申请“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的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我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法定程序。
五、“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告知承诺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2.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试行)
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12月12日
附件1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城市排水接沟改沟申请表。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交通组织方案(可选)。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可选)
六、安全影响评估报告。
七、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复函。
附件2
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试行)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许可)
〔 年〕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告知
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要求,我局就《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4.《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自建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或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改沟许可。
5.《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申请接改沟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施工设计图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需提供具有相应评估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需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排水接沟改沟申请表。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交通组织方案。(可选)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可选)
6 .安全影响评估报告。
7 .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复函。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3.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涉及行政收费的事项,将由审批机关在申请事项实施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缴费(收费标准详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42号),申请人需在接到缴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我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我局将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承诺后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依法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所有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不予以颁发行政许可文书。
我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申请人完成施工内容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或者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依法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七、诚信管理
我局将建立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该情况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上传巴南信用平台对外公示,公示期三年,并对申请人、被许可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三年内在有关信用平台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巴南区城管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愿表达;
(三)满足巴南区城管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巴南区城管局告知的相关材料,并按时缴纳相关行政性收费(收费标准详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42号);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各执一份。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项目代码:
(其他组织)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项目代码: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机关:(单位)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