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279X/2022-00170 | [ 发文字号 ] | 巴财投处〔2022〕1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6-06 | [ 发布日期 ] | 2022-06-23 |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巴财投处〔2022〕1号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巴财投处〔2022〕1号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影驰动漫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9号42楼
法定代表人:付运毅
授权代表:陈红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59号
联系人:蒋宇航
被投诉人2:重庆市巴南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公园北路12号(重庆市巴南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联系人:谢老师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巴南区人民医院2022年度宣传片拍摄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21C00240
四、投诉内容
重庆影驰动漫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驰公司”)投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未按照巴南区人民医院2022年度宣传片拍摄服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篇第四条第(二)项“采购人或其授权的询价小组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评审)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和第(三)项“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之要求确定影驰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事实依据:一是根据磋商现场结果公告,影驰公司综合评分排名第二,报价为3名成交候选人中最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公布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的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距本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束时间(即采购人最早可能收到本项目评审报告时间)2022年4月8日不足5个工作日,属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篇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应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篇第四条第(二)项内容要求,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评审)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即确定影驰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二是影驰公司认为,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篇第四条第(二)项的内容属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和重庆市巴南区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所指“明显误载,与磋商评审条款不匹配”的情形,则影响了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对磋商作出的响应措施,存在不公平的情况,损害了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成交结果存在争议。
投诉请求:应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篇第四条第(二)项内容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从合格的候选成交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六、调查取证情况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一是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和重庆市巴南区政府采购中心分别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向我局做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并提供佐证资料。二是通知投诉人影驰公司到场制作调查笔录,进一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三是认真查阅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报告》及评分表等过程资料。经审查查明:
(一)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篇第四条第(二)项内容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性质。
1.项目本身。根据本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整个磋商过程等资料可知,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2.法律法规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可知:一是竞争性磋商项目应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二是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三是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篇第四条第(二)项内容为“采购人或其授权的询价小组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评审)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四十九条对询价项目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定。
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确定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的初衷。根据本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本项目投诉调查中作出的书面答复,均表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篇第四条第(二)项内容实际为误载,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应遵循竞争性磋商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综合评分从高到低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因此,从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项目,法律法规及其适用性,以及采购人和采购人代理机构对确定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的初衷来看: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篇第四条第(二)项内容为误载,不适用于本项目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二)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篇第四条第(二)项内容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性的影响情况。
1.对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的影响情况。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篇对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二条、评审标准”对评审因素进行了清晰明确的量化,由磋商报价、实拍视频小样、MG动画小样、宣讲视频创意方案、业绩、荣誉等13个部分组成,总分值为100分。磋商报价分值为30分,占总分值的30%。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对磋商报价分值的设置看,报价越低得分越高,越有利于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取得更高的排名。
经查阅本项目《响应文件》,参与本项目的所有供应商均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篇第二条“评审标准”所要求的13个部分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了准备,并在其所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竞争性磋商报价函》第七条中明确承诺“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其中,投诉人影驰公司在《调查笔录》中也向我局表示,在参与该项目时,影驰公司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篇第二条规定的评审标准内容进行了认真准备。投诉人影驰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形式符合要求,内容完整清晰,对本项目作出了积极响应,此《响应文件》是影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投诉人影驰公司及其他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并不存在受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篇第四条第(二)项内容的影响,对本项目磋商内容采取错误响应措施的情形。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供应商作出更积极的价格响应,将有利于提高磋商报价的分值。
2.对本项目磋商小组的影响情况。经查阅磋商小组的评审过程资料,磋商小组严格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篇和《竞争性磋商报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中明确的磋商程序、评审办法、评审依据、评审细则等要求,对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的资格性、符合性条款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篇第二条“评审标准”要求的13个部分等所有需要评审的内容进行了完整的评审,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篇第四条第(二)项内容并未影响磋商小组在磋商、评审程序上的公平、公正。
(三)本项目公告的中标成交结果的合法合规性。
本项目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为重庆北美观照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公司”),经查阅本项目中“北美公司”的《响应文件》及磋商小组单位评审过程资料,北美公司综合评分排名第一。
采购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在2022年4月12日公告确定北美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遵循了磋商小组《竞争性磋商报告》第三条第2.4项“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原则和第六条第(三)项“经评审,重庆北美观照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磋商小组建议重庆北美观照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人民币942000元”之建议,符合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篇第一条第(九)项之要求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影驰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和重庆市巴南区政府采购中心向我局提交的投诉答复及相关附件,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报告》、《响应文件》,以及投诉人影驰公司的《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综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虽有误载,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规定,从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磋商过程及中标成交结果看,并未对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和磋商小组等产生实质性误导,未影响本项目的公平、公正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2022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