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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279X/2025-00237 [ 发文字号 ] 巴财罚〔2025〕4 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9-26 [ 发布日期 ] 2025-10-09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财罚〔2025〕4 号

一、项目编号BNQ25A00218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巴南区滨江路学校办公家具及课桌椅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单位重庆捷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核心工业园区福九路1885号楼

四、基本情况

经调查核实,重庆捷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参加重庆市巴南区滨江路学校办公家具及课桌椅采购项目(第二次)时,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声明的2.(办公家具:26五金件),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东悍高销售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1人,营业收入为291.15万元,资产总额为432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与事实不相符。重庆捷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五、处理结果

鉴于重庆捷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未造成不良后果,同时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公司在此之前不存在同类违法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的通知》(渝财规〔20234号)附件112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重庆捷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从轻进行行政处罚,对重庆捷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7487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捷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上缴罚款。

如逾期未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机关: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处罚时间: 202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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