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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279X/2021-00015 [ 发文字号 ] 巴南金融发〔2021〕1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资金分配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重庆市巴南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巴南金融发20211



重庆市巴南区金融发展中心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巴南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区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政策性功能定位,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我经济高质量发展,参照《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1916号),我们制定了《巴南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

巴南区金融发展中心    梅    联系电话:023-62554515

巴南区财政局          红    联系电话:023-66228783


附件:巴南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巴南区金融发展中心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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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巴南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1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区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逐步建立中央、市级、区县风险分担机制,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偿补偿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资金、区级预算资金,代偿补偿资金产生的收益及追偿款项等。

第三条代偿补偿资金用于融资担保公司在我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提供单户贷款授信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代偿补偿。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不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个人购房或购车等消费提交的担保贷款业务,不包括对投资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等机构的担保贷款业务。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三农”市场主体包括重庆市巴南区辖区内“农、林、牧、渔业”及其加工企业,以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创业创新主体,主要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科研人员、归国和外籍人才。以及创业创新提供支撑的科技园区、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载体。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明确的范围,并根据国家政策实时调整。

第四条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高效、风险共担、依法合规”的原则,并实行绩效管理。


第二章 代偿补偿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财政局是代偿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代偿补偿资金的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审核、监督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区金融发展中心承担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申报、拨付及管理;

(二)负责制定代偿补偿操作流程,对纳入代偿补偿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初审及代偿补偿资金的划拨、回收;

(三建立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等信息库

(四)督促合作机构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并审核处置情况

(五负责风险补偿回款审核,复核合作机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核销,并做好回款和核销台账

(六编制并报送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报告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合作机构的条件与责任


第七条纳入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 注册地在重庆市巴南区依法设立、合规经营且已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2. 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及我市政策规定,服务重庆经济发展;
  3. 公司治理机制完善,有适应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专业队伍;
  4. 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账务处理清晰、业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及处理机制。
  5. 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级以上行政部门的处罚;
  6. 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支小支农业务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全部担保金额的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逐步降低支小支农业务担保费率,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第八条纳入合作的银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规经营,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及我市政策规定,服务重庆经济发展;

(二)信贷审批流程规范,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

(三)银行机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综合控制贷款利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按照国办发〔20196号文的要求原则上承担不低于20%风险责任。

第九条合作担保机构及银行机构的责任:

  1. 负责按规定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积极开展已补偿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资金按照规定比例和时限及时返还代偿补偿资金,并做好台账管理;
  2. 负责对经尽责清收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按规定及时办理核销;
  3. 配合区财政局及区金融发展中心做好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4. 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 代偿补偿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申请纳入代偿补偿范围融资担保贷款业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作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贷款项目;

(二)贷款主体为重庆市巴南区境内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单户贷款风险本金损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四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

(五)单笔担保贷款原担保费率不高于2%,银行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点,加点不超过250个基点。

出现以下情形的,资金不予代偿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代偿补偿条件的;

(二)担保项目代偿系合作担保机构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代偿补偿资金的;

(三)已纳入其他中央、市级贷款补偿政策范围

(四)银行等债权人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的

第十二条风险分担比例。

合作担保机构开展的纳入代偿补偿范围的担保业务产生的风险本金损失,构建以“622(合作担保机构60%银行20%代偿补偿资金20%)方式为主的分担机制。合作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后,程序向代偿补偿资金进行补偿申报。

第十三条单个合作担保机构当年代偿率超过3%5%部分,代偿补偿资金按原比例的50%予以补偿;代偿率超过5%的部分,代偿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五章 代偿补偿的流程


第十四条申报。对合作担保机构已履行代偿责任的项目,由合作担保机构向区金融发展中心进行代偿申报。

合作担保机构申请代偿补偿需向区金融发展中心提交基础材料、借贷材料、催收材料、其他相关资料等,具体资料清单由区财政局和区金融发展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初审。区金融发展中心收到合作担保机构的代偿申请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做好初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复审。区财政局对合作担保机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划拨。区金融发展中心根据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同意由代偿补偿资金按规定比例将资金至合作担保机构。

第十八条追偿返还。已申请代偿补偿的项目,合作机构应积极清收,有效处置,减少损失。鼓励合作机构采取提前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追偿。追偿回收款及时返还代偿补偿资金,滚动使用。

第十九条合作机构清收已获得代偿补偿的贷款及处置对应的抵押资产收回的资金,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扣除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按该笔贷款前期风险承担比例返还代偿补偿资金、担保机构代偿资金;

(三)若还有剩余,则退还至借款人。

第二十条合作机构应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号)等规定进行呆账核销,并报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中心备案,原则上对逾期追收2尚未收回部分应予以核销对已核销项目,应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统一管理。每年由区财政局和区金融发展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检查已获得代偿补偿或已核销的贷款清收和抵押物处置情况,以及收回资金的分配情况。发现合作机构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督促合作机构进行整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代偿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中介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区金融发展中心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代偿补偿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合作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保骗贷等重大问题的,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追回其骗取的代偿补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合作担保机构在获得代偿补偿资金后未继续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及未按约定向其他债权人返还追偿所得的,暂停对其代偿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机构、单位申报代偿及代偿补偿时,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违反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由区财政局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补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代偿补偿及普惠金融等扶持政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金融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本办法自202131日起试行,暂行1年。如遇国家及我市政策调整的,以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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