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24Y/2021-00274 | [ 发文字号 ] | 巴南涉河〔2021〕19号 |
[ 主题分类 ] | 重大项目建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水利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16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7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关于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鹿角车辆段 排洪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鹿角车辆段排洪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已收悉。我局对《报告》进行了专家评审,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单位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我局报送了根据专家意见修改的《报告》,并通过复核。根据河道管理有关规定和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告》中确定的防洪标准
该工程位于巴南区南泉街道,涉及斑竹沟、骑龙沟(斑竹沟支流)以及骑龙沟的三处小支流,斑竹沟排洪明渠工程设计洪水标准采用100年一遇,骑龙沟排洪拱涵及骑龙沟支沟3处管涵工程设计洪水标准采用200年一遇。原则同意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标准采用100年一遇。
二、同意《报告》中的涉河建设方案。
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鹿角车辆段排洪工程拟对原斑竹沟、骑龙沟、骑龙沟支流改道,改道后的工程包括5个部分,分别是斑竹沟排洪明渠,骑龙沟排洪拱涵,骑龙沟支流3处排洪管涵。
(一)斑竹沟排洪明渠
该明渠位于车辆段南侧,地处斑竹沟中游河段,工程全长98.0m,断面为矩形,底宽4.0m,深4.70m(b×h),起点渠底高程为261.00m,终点渠底高程为260.00m,纵坡1.0%。底板采用0.3m厚C20砼衬砌,右侧挡墙与边坡坡脚镇脚挡墙共用,左侧为C20砼重力式结构,顶宽1.00m,背坡为1:0.5,高5.50m。
(二)骑龙沟排洪拱涵
该拢涵全长715.0m,该拢涵全长共分3段,分别为进口扩散段、拱涵段和出口扩散段。进口段与天然河道相接,采用八字型翼墙,长10.0m,底板高程为286.90m,进水渠底板与首端拱涵设置了高1.0m的拦沙坎。拱涵段全长700.0m,起点涵底高程为287.90m,终点涵底高程为262.05m。拱涵洞身段共布置2处跌水,跌水段长29.1m~55.0m,高5.81m~9.00m,K0+250.00~K0+300.00段比降为6.76%,其余拱涵段纵坡1%。拱涵段断面采用拱涵结构,净空尺寸为2.50×3.75m(b×h),边墙及板厚度为0.6m~0.8m,采用C40现浇钢筋砼,拱涵基础布置0.15m厚C20砼垫层,顶部采用土石回填至规划地坪高程,厚度为3.0m~30.0m。排洪工程末端与排洪明渠左岸挡墙相接,出口扩散段采用八字型翼墙,长5.0m,出口高程为262.00m。
(三)骑龙沟支流排洪管涵
1号排洪管涵起于车辆段西北侧,大致由西北至东南布置,末端与拱涵相接,全长300.70m,由进口扩散段、管涵段组成,进口采用八字型翼墙扩散段,长度为5.0m,进水渠底板与首端管涵设置了高1.0m的拦沙坎,管涵内径2.2m,起点底高程为288.50m,终点底高程为287.02m,纵坡0.49%。
2号排洪管涵起于车辆段西侧,大致由东至西布置,末端与拱涵相接,全长212.82m,由进口扩散段、管涵段组成,进口采用八字型翼墙扩散段,长度为5.0m,进水渠底板与首端管涵设置了高1.0m的拦沙坎,管内径1.5m,起点底高程为283.32m,终点底高程为272.52m,纵坡1.0%~28.64%。
3号排洪管涵起于车辆段西侧,大致由东至西布置,末端与拱涵相接,全长162.62m,由进口扩散段、管涵段组成,进口采用八字型翼墙扩散段,长度为4.0m,进水渠底板与首端管涵设置了高1.0m的拦沙坎,管内径1.5m,起点底高程为292.70m,终点底高程为263.77m,纵坡6.61%~38.46%。
三、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二)建设单位应妥善处理好工程涉及的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三)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四)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安排报我局备案;在工程开工时由我局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施工,不得越线施工,并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服从区防汛指挥部和我局队防汛工作的统一指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我局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我局备案。
(五)该工程若与该河段未来水利规划相冲突,则应当无条件支持国家水利发展规划,不得提出相关阻碍水利规划实施的要求。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