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的通知
巴南城融办发〔2021〕6号
2021年11月17日
重庆市巴南区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我区城镇落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家单位《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7号)、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重庆西部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2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落户原则
城镇地区是指户口迁入住址的住房土地性质为国家所有的地区。城镇地区户口迁移登记应遵循“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所有权住房、公租房、廉租房以及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原则,但本通知有特别说明的情形除外。
二、城镇落户类别
(一)家庭成员投靠落户
家庭成员是指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成员投靠是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投靠。家庭成员投靠应有合法稳定住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除外),除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投靠还应符合共同居住生活的条件。未成年人应随监护人(直接抚养人)迁移落户,监护人均为现役军人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稳定就业落户
1.务工经商落户。在本市主城区务工并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人员及在本市主城区经商人员,可向我区居住地或务工经商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迁来城镇地区落户,不受务工经商年限限制。其中,因经商在我区落户或本市主城区户籍人员务工在我区落户,不受参加本市养老保险限制。
2.人才落户。我区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本市就业的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受到省(部)级以上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获得者,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可向我区居住地或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迁来城镇地区落户,不受参加本市养老保险限制。
3.在编工作人员和国企职工落户。我区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公务员,录用、聘(任)用、调动、安置、任命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
(三)稳定住所落户
1.购买成套住房落户。在我区购买成套住宅房屋且已交付接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成套住宅房屋是指城镇地区具有个人合法产权的国有土地性质的成套住房,包括新房、二手房、自建房、安置房以及继承或赠予的住房。经住房产权人同意,其符合购房落户条件的配偶可以申请落户;产权人是未成年人的,应随监护人(直接抚养人)迁移落户,监护人均为现役军人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住房的,经其他产权人同意,允许其中一个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落户。
2.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本市主城区户籍人员在我区城镇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可申请落户。
(四)其他落户
1.学生落户。在我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市内外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向我区居住地或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原籍为我区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结业)未就业或退学开除学籍,可向其原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有父母(或配偶、子女)户籍在我区城镇地区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向其父母(或配偶、子女)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2.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落户。在我区部队现役军人(干部、士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可申请到军人部队所在地城镇地区落户。
三、城镇落户地址选择
务工经商、人才、大中专毕业生、在编工作人员和国企职工落户,可自愿选择在城镇地区实际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创业地城镇地区的配偶、父母、子女合法产权住房和家庭户口地、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社会人才集体户(非人才除外)落户;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落户,可自愿选择在城镇地区实际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部队单位集体户落户;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家庭成员投靠落户,只能选择在被投靠人户籍地落户;购买成套住房、城镇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只能选择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四、其他事宜
本通知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未提及的其他户口迁移登记按现行有效政策规定执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巴南区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重庆市巴南区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