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172J/2025-000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09 | [ 发布日期 ] | 2025-06-09 |
巴南经信(燃气)罚字〔2025〕第2号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金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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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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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重庆金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地 址 |
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文峰正街88号2栋8单元3-1号 | |||||
联系电话 |
18*******43 |
法定代表人 |
谭清玉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8358691424D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4月16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巴南区莲花街道丰华路实施重庆巴南竹秦线10kv网架标准化工程项目时,因挖机操作员操作不当,导致凯川大江东岸侧支线PE110管线中压燃气管破损,其行为存在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2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南经信(燃气)预听字〔2025〕2号),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执法问题反馈后第一时间积极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上述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3500元(大写:贰万叁仟伍佰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工行鱼洞支行银行(账户: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账号:3100082109024309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