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172J/2025-0002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6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6 |
巴南经信(电力)罚字〔2025〕第2号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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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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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重庆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地 址 |
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白云路25号 | |||||
联系电话 |
18*******26 |
法定代表人 |
张秋枫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53277483606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5月18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在巴南区南泉街道甘泉路口附近实施“鹿角车辆段出入段线隧道工程地表沉陷维修恢复”项目,空腔探查作业导致10kV国铂一回电缆破损,其行为存在违反《重庆市供用电条例》中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垂钓、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其他危及电力运行安全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1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南经信(电力)预听字〔2025〕2号),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工行鱼洞支行银行(账户: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账号:3100082109024309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