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实施单位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1.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6.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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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许可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 《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1.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6.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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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许可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1.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6.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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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1.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6.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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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许可 | 改动市政天然气设施审批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建或改动天然气设施,应当向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项目建议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天然气专业规划和安全规定;(二)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三)采取安全防护及不影响天然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同意,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上接管的,权属单位应予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天然气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90号%#五、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和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二)规范燃气工程项目审批。……新建、改动的城镇燃气管道、燃气充装站 | 1.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6.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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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许可 | 天然气加气站经营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 1.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6.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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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许可 |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 1.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6.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 5. 《重庆市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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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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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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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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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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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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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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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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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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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而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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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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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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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害电力建设或进行危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电力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罚没财物据为己有,有不依法履行电力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10.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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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设立安全警示标识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罚没财物据为己有,有不依法履行电力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10.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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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涂改、移动、拆除或毁损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罚没财物据为己有,有不依法履行电力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10.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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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不符合规定条件、中止供电情形消除后未依法恢复供电或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重庆市供用电条例》,《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罚没财物据为己有,有不依法履行电力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10.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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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窃电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罚没财物据为己有,有不依法履行电力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10.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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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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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的处罚 |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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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处罚 |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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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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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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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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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办理备案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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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罚没财物据为己有,有不依法履行电力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10.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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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罚没财物据为己有,有不依法履行电力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10.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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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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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罚没财物据为己有,有不依法履行电力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10.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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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以及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行政处罚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罚没财物据为己有,有不依法履行电力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10.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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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六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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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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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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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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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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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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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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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罚没财物据为己有,有不依法履行电力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10.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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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罚没财物据为己有,有不依法履行电力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10.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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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序位限电、停电,增设供电条件或变相增加用电人负担等损害用电人利益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罚没财物据为己有,有不依法履行电力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10.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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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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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冒用、使用伪造或使用转让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继续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手续继续经营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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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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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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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液化气经营者在改建、扩建期间未中止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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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液化气经营者在停业、歇业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液化气储存设备、库存液化气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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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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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瓶装液化气未随车携带加盖液化气经营者公章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液化气经营者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个人运输瓶装液化气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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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48号%#二、内设机构调整(三)撤并调整10个内设机构,调整后职责分别是:……综合执法处。依法承担本部门电力、燃气、工业投资、工业节能、无线电、民爆、监控化学品、煤炭经营、盐业等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1,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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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违反《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处罚 |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48号)%#二、内设机构调整(三)撤并调整11个内设机构,调整后职责分别是:……综合执法处。依法承担本部门电力、燃气、工业投资、工业节能、无线电、民爆、监控化学品、煤炭经营、盐业等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2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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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天然气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燃气服务导则》提供服务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48号)%#二、内设机构调整(三)撤并调整11个内设机构,调整后职责分别是:……综合执法处。依法承担本部门电力、燃气、工业投资、工业节能、无线电、民爆、监控化学品、煤炭经营、盐业等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2,《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燃气服务导则》提供服务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10.违反《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天然气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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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天然气供应企业违反《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48号)%#二、内设机构调整(三)撤并调整11个内设机构,调整后职责分别是:……综合执法处。依法承担本部门电力、燃气、工业投资、工业节能、无线电、民爆、监控化学品、煤炭经营、盐业等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2,《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天然气供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按照规定储备天然气,承担季节(月)调峰供气责任的;(二)发现可能发生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未按照规定通知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报告天然气管理部门的;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10.违反《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天然气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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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天然气用户违反《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处罚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48号)二、内设机构调整(三)撤并调整11个内设机构,调整后职责分别是:……综合执法处。依法承担本部门电力、燃气、工业投资、工业节能、无线电、民爆、监控化学品、煤炭经营、盐业等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天然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天然气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天然气居民用户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二)未及时整改户内安全隐患的;(三)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10.违反《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天然气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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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48号)%#二、内设机构调整(三)撤并调整10个内设机构,调整后职责分别是:……综合执法处。依法承担本部门电力、燃气、工业投资、工业节能、无线电、民爆、监控化学品、煤炭经营、盐业等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1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10.违反《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天然气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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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实施危害天然气设施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下列危害天然气设施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盗窃、哄抢天然气设施的;(二)向天然气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在天然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危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作业的;(四)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保护装置的。&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48号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10.违反《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天然气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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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48号 二、内设机构调整(三)撤并调整10个内设机构,调整后职责分别是:……综合执法处。依法承担本部门电力、燃气、工业投资、工业节能、无线电、民爆、监控化学品、煤炭经营、盐业等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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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处罚 |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用能单位拒绝接受节能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节能监督检查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48号)%#二、内设机构调整(三)撤并调整10个内设机构,调整后职责分别是:……综合执法处。依法承担本部门电力、燃气、工业投资、工业节能、无线电、民爆、监控化学品、煤炭经营、盐业等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1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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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1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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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或者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 《食盐专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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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三条、第六十四条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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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检查 | 对工业企业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48号 内设机构调整(三)撤并调整10个内设机构,调整后职责分别是:综合执法处。依法承担本部门电力、燃气、工业投资、工业节能、无线电、民爆、监控化学品、煤炭经营、盐业等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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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检查 | 对燃气经营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安全检查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48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10.违反《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天然气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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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检查 |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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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检查 | 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的检查和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无线电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31号)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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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检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安全监督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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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检查 | 对盐业生产、销售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及举报的调查处理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食盐专营办法》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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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确认 | 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的意见》(渝府发〔2014〕25号)六、保障措施(二)鼓励建设标准厂房。支持园区国有建设运营公司和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以上资质的各类开发企业建设标准厂房,由开发业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市经济信息委审核,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主体工程完工后,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标准厂房用于出售或出租给工业企业,开发业主自用面积不超过30%,税前利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政策性减免和奖励除外)。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万平方米。工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1. 5—2. 0(楼宇工业不突破3. 0),楼层不少于2层,建筑密度不低于40%,生活配套占地不超过7%。 |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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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奖励 | 对保护电力设施器材行为的奖励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发生贪污、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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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业及信息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年本)》,《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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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2.《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取得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天然气管理部门备案。 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48号) 二、内设机构调整(三)撤并调整10个内设机构,调整后职责分别是:……燃气管理处。贯彻执行有关天然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承担天然气日常运行调度管理和行业管理。牵头编制天然气年度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城镇天然气经营、输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城市门站以内城镇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工作。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10.违反《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天然气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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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投资备案 | 1.《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和要求对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实施管理。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48号) 二、内设机构调整(三)撤并调整10个内设机构,调整后职责分别是:燃气管理处。贯彻执行有关天然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承担天然气日常运行调度管理和行业管理。牵头编制天然气年度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城镇天然气经营、输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城市门站以内城镇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工作。(四)设立油气管理处。拟订全市加油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和醇基燃料的行业管理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渝府发〔2017〕18号) 一、市内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5.《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7〕31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10.违反《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天然气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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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许可 | 非跨区县(自治县)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1.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6.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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