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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4年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2-22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企业

按照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开展2024年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渝经信中小〔2024〕5号)要求,决定开展2024年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在重庆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满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1)。

二、申报和复核方式

(一)申报企业应为已公告的重庆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常年开放申报,每半年公告一次),不是创新型中小企业不能申报。有效期内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申报。

(二)本次复核企业(附件2)为我区2021年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包括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该类企业直接延长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有效期)。非名单内的企业请勿申请复核。

(三)申报和复核企业自愿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线上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并上传佐证材料(附件3),企业需先在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评测。申报企业选择“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模块,复核企业选择“企业复核”模块。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和复核时间。企业线上申请、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我委于2024年3月29日前完成系统审核并提交审查推荐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申报和复核企业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线上上传的佐证材料,应为所有佐证材料按顺序要求整理的一份PDF格式文件(参考佐证材料清单)。有签字盖章要求的应为签字盖章后的扫描文件

(三)申报和复核企业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提交后,应及时关注平台审核情况,有退回意见及时处理,更改完善申报资料后重新提交。

(四)申请提交后的材料审核报送。

1.申报企业需通过系统下载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装订佐证资料(一份,须与线上提交所有信息一致),报至巴南区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发展科(巴南区行政中心1号楼1403办公室)。纸质材料均须胶装成册,佐证资料须自制封面、目录

2.复核企业通过系统在线填报并上传相关佐证资料,无需线下报送纸质资料

3.我委后期将根据需要对企业填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

(五)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将作为各项财政资金及惠企政策的重点支持对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同时,组织有效期内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在申报平台通过企业信息年度信息更新模块填报2023底有关数据,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六)企业务必保证信息和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对于虚假申报等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项目申报业务咨询电话:刘老师,023—66225035、17783001604。申报系统咨询电话:023—67517286、010—87901013、010—87901032。

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2.应参加复核企业名单

3.佐证材料清单(供参考)

                                     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四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9.所属领域产业导向方面(满分5分)。

A.符合我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方向;

B.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0.特色经营方面(满足一项得分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A.企业(不包括集团公司情况)已上市或上市申请已获受理、已到重庆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B.属于重庆老字号或获得区(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等特色称号及技术创新、品牌、质量、专利等奖项;

C.近三年实施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

D.市级以上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企业及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E.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重庆市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决赛名单、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名单。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2.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400万—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300万—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万—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万—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3.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4.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三、部分指标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十一)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我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二)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三)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十四)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五)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2021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附件2

应参加复核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区县

1

重庆盛清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巴南区

2

重庆南松凯博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巴南区

3

重庆康百世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巴南区

4

重庆市普康消毒用品有限公司

巴南区

5

重庆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

巴南区

6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巴南区

7

重庆图源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巴南区


附件3

佐证材料清单(供参考)

1.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系统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

3.2022-202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三者任选其一提供,须体现认定标准涉及的财务指标);

4.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银行到账凭证或融资报告(有就提供);

5.近3年获得市级、国家级科技奖励及排名证明材料(有就提供);

6.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的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有就提供);

7.主导产品所属领域说明材料(可参照专业化指标第4项自拟说明、盖企业公章);

8.数字化水平测试结果证明材料(梯度培育平台测试结果截图);

9.获得的市级以上质量奖荣誉证书(有就提供);

10.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有就提供);

11.自主品牌佐证材料(产品注册商标证或其他相关材料)(有就提供);

12.参与制修订标准的佐证材料(有就提供);

13.符合我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方向说明(可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方向自拟说明、盖企业公章);

14.上市情况证明材料(有就提供);

15.老字号、高新技术企业、质量、专利奖项等相关特色称号证明材料(有就提供);

16.近三年实施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证明材料(项目立项、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17.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企业及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证明材料(有就提供);

18.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重庆市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决赛、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证明材料(有就提供);

19.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

20.研发人员占比的说明材料(研发人员占比说明、人员清单、社保证明);

21.建立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提供证书或认定文件,市级以下自建的研发机构提供项目立项及开展研发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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