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67C/2021-00055 | [ 发文字号 ] | 巴南交通发〔2021〕341号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交通运输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12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7 |
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关于印发巴南区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南交通发〔2021〕341号
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关于印发巴南区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
为贯彻执行《重庆市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渝交法〔2021〕47号)文件要求,我局对《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巴南交通发〔2019〕47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
2021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19号)、《重庆市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渝交法〔2021〕47号)等上级文件精神,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结合我区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系统各单位按照职责权限或根据职责分工接受局机关指派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交通运输行业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机制。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执法谁监管”原则,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应直接适用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部、市交通局已经制定并明确应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市交通局制定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随机抽查事项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局属单位负责将本科室、本单位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到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又叫重庆“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双随机平台”);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应按照市交通局、市交通执法总队要求负责将本单位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录入到市双随机平台。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以及监管工作实际需求分类。
检查人员名录库式样的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所在单位、职务、业务专长、主要职责等,检查人员为执法人员的还应完善执法证件编号、发证机关等信息。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
第六条 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局属单位、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事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其中,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局属单位负责将本科室、本单位检查对象名录库,录入到市双随机平台;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也应按照市交通局、市交通执法总队要求负责将本单位检查对象名录库,录入到市双随机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是交通运输领域的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也可以是交通运输领域的产品、项目、行为等。
检查对象名录库式样信息应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对象编号、检查对象地址、检查对象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重点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往年抽查反映问题较集中的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将社会关注度高、隐患多、信用差以及投诉举报多的一般检查事项调整为重点检查事项范围,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交通运输领域全部市场监管活动的行政检查都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第八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定向随机抽查方式和不定向随机抽查方式。
定向随机抽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检查对象的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项目进展、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单一检查事项定向随机抽查比例应当不低于相应监管对象总量的10%。
不定向随机抽查是指不设约束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单一检查事项不定向随机抽查比例应当不低于相应监管对象总量的3%。
第九条 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局属单位、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市政府、市交通局要求以及行业监管工作实际,在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制定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包括年度内部抽查计划或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明确计划名称、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时间安排等。其中,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局属单位应于每年12月至下一年度1月期间(市交通局要求的是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抽查计划(此计划应与在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制定的下一年度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保持一致)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局行政审批和法制科汇总转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并通过局办公室在局政务网站上对外公开。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也应按市交通局、市交通执法总队要求负责本单位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对外公开工作。
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同时在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上制定实施。
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与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局属单位可在具备条件的交通运输行业监管领域在交通系统内部协商或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跨部门协商制定年度联合抽查计划,明确联合抽查事项的牵头部门(单位)、参与部门(单位)、抽查时间、抽查对象等,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涉及区级牵头部门发起的年度跨部门联合抽查任务,由该抽查事项对应的局机关业务科室会同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有关局属单位共同制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明确一同参与检查的责任单位并商定联合抽查事项的具体内容、时间、数量、抽查比例、地域、名称、人员等,确有必要的,可组织抽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涉及市级牵头部门发起的年度跨部门联合抽查任务或虽由区级牵头部门发起但涉及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执法管理权限的年度跨部门联合抽查任务,由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会同对应的市级牵头部门或区级牵头部门的承办机构共同制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明确一同参与检查的责任单位并商定联合抽查事项的具体内容、时间、数量、抽查比例、地域、名称、人员等,确有必要的,可组织抽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也应根据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并按上级要求会同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局属单位共同制定各自行业监管领域的双随机内部抽查工作方案。
第十条 具体抽查比例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抽查要求;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行业监管队伍建设工作实际;
(三)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信用风险分类,对风险高的行业领域、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针对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其他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往年抽查反映问题较集中的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五)加强统筹整合,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一条 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局属单位、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应当按照年度抽查计划,通过市双随机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其中,年度跨部门联合抽取时,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局属单位、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应当派员到场。
市双随机平台已正式启动使用至少一年以上,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使用市双随机平台的,也应通过电子技术手段随机指派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
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调换,但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依法回避(包括协助检查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回避可采取调整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当次检查或再次抽取替代检查人员的方式。
第十二条 未实施检查事项前,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与选派检查人员名单应予保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确需提前通知的除外。
第十三条 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可以将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书面委托给局属有关单位独立检查或与局属有关单位一同开展检查。书面委托局属单位开展双随机检查的,应当统一随机抽查文书格式,规范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程序,注明委托权限且按照局领导内部责任分工分别上报各自行业监管领域的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书面审签同意。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局属单位在双随机抽查检查中对外使用的各类法律文书和工作方案等相关公文须加盖检查机关单位公章的,应按照最新机构改革要求加盖局机关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局属单位、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测等方式实施抽查检查。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依据使用。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一年内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不超过两次,检查对象半年内被再次随机抽中的,如果首次抽查检查未发现问题,第二次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对同一市场主体开展的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检查的多个抽查事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完成。
第十六条 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表明身份(有执法证件的应出示证件),告知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抽查要求进行检查,通过书面记录、摄影摄像等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当场处罚等监管措施;无权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当场处罚等监管措施的单位,应及时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三)检查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 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局属单位、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要将双随机抽查与专项检查、风险监测、属地化监管等常规监管方式进行有机融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督办、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以依法当场处理的,应当现场处理。对现场咨询、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应当告知咨询、投诉、举报途径。
发现检查对象已迁出、已注销或者正在组织清算、被撤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等情形的,致使检查无法正常开展的,可以依法取得证据后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但现场不能完成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检测频次;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整改情形的,应当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调查处理或及时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依法立案调查处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检查人员应当在抽查任务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双随机平台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开。组织抽查的检查机构,应将检查结果通过局政务网站及时对外公开,也可由检查人员负责录入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再由该系统自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予以公示并自动归集到对应的被检查对象市场主体名下。发现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因客观原因不能在系统设置的自动推送时限内自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对外公示的,检查人员应参照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的检查结果公示模板在系统设置的自动推送时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局政务网站对外公示。
检查结果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应当经组织抽查的检查机构审批同意,调整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组织抽查的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
第二十一条 组织抽查的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局属单位、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在检查结束后,应当进行归档管理,相关档案资料的保管及查阅规定,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局属单位、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应建立本科室、本单位双随机检查人员工作账号,做好各自交通运输行业监管领域的双随机年度检查计划和检查工作方案的制定、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对外公开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主动接受市交通局有关业务处室、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对口指导,并按上级要求领取完善并组织实施“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双随机检查事项清单,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局办公室应配合做好年度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等双随机抽查政务信息的公示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双随机监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双随机监管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双随机监管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双随机监管任务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仅相关监管对象出现问题,但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监管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检查人员的监管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等情况的
(五)其它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局属单位、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应当在每年6月15日前(市交通局要求的是每年6月20日前),将半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报送局行政审批和法制科;每年12月5日前(市交通局要求的是每年12月10日前),向局行政审批和法制科报送当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总结,包括年度抽查计划完成情况、做法成效、问题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局行政审批和法制科汇总并经上级领导审定后再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局属单位、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应当做好各自交通运输行业监管领域、本单位有关检查人员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知识培训和系统平台的操作使用培训,组织开展各行业监管领域工作开展情况的宣传报道,为双随机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重庆市政府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局行政审批和法制科要会同局机关业务科室加强与区市场监管局等区级双随机监管工作牵头机构的协调对接。局机关相关业务监管领域的责任科室应当按照局机关各类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管职责分工要求对口指导区运管所、区公路事务中心、区公路质监中心、区港航事务中心等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局属单位做好双随机抽查各项工作。局行政审批和法制科已牵头组织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参加了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渝快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原来简称为市网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等与双随机抽查工作相关的信息管理平台的操作培训,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各局属相关单位应负责本科室、本单位新进检查人员对上述平台使用的后续操作培训。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也应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市政府、市交通局、市交通执法总队等上级机关要求使用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与双随机抽查工作相关的以上信息管理平台做好巴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应按照市交通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及其直属支队要求,结合自身综合执法监管权限制定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区运管所、区公路事务中心、区公路质监中心、区港航事务中心等各具体承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局属单位还应在局机关各行业监管责任科室的对口指导下制定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局此前印发的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巴南区交通局双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式样)
2.巴南区交通局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式样)
3.巴南区交通局双随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式样)
4.巴南区交通局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表(示例)
5. 巴南区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完成情况业务数据统计表
附件1-1
巴南区交通局双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式样)
(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人员名录库式样,可在制定工作方案时适用)
填报机构(科室/单位): 填报时间:
姓名 |
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无职务就填“无”) |
执法证件编号(无执法证就填“无”) |
发证 机关 |
业务 专长 |
主要职责 |
人员状态(1:有效2:无效) |
填报示例:xxx |
66221581 |
区交通局(区运管所) |
XXXXX |
XXXXXXXX |
填报示例:市交通局或市司法局代市政府发放 |
填报示例:机动车维修经营监管 |
填报示例:机动车维修经营监管 |
选1或2填报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1.本表格式样可用于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总库)的动态更新调整。如果使用市双随机平台,可实现简洁的操作办理。2.本表格填报内容应与已在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一致。3.未实施检查事项前,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与选派检查人员名单应予保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确需提前通知的除外。
附件1-2
重庆市交通局检查人员名录库(式样)
填报机构(科室/单位): 填报时间:
姓 名 |
身份证号(为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对外公示时此栏信息可省略或屏蔽) |
手机号 |
所在单位 |
职务 |
执法证件编号 |
发证机关 |
业务专长 |
主要职责 |
人员状态(1:有效2:无效) | ||||
备注:该模板为检查机构自行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时使用。如果使用市双随机平台,可实现简洁的操作办理。为避免执法人员身份证信息被人非法利用,如果对外公示时应省略身份证号。但在“渝快办”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检查人员信息时需按要求填报身份证等信息。
附件2-1
巴南区交通局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式样)
(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名录库式样,可在制定工作方案时适用)
填报机构(科室/单位): 填报时间:
检查对象 名称 |
检查对象 编号 |
所属 部门 |
被检查对象地址 |
被检查对象联系电话 (为依法保护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本栏所列联系方式仅用于双随机抽查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的正常工作联系,不应对外公布)。 |
重庆市xxxxxx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 |
915XXXXXXXX572xxxx |
区交通局 |
巴南区xxxxxxxxx工业园区 |
023-XXXXXXX |
备注:1.本表格式样可用于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总库)的动态更新调整。如果使用市双随机平台,可实现简洁的操作办理。2.本表格填报内容应与已在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信息一致。3.未实施检查事项前,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与选派检查人员名单应予保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确需提前通知的除外。
附件2-2
重庆市交通局检查对象名录库(式样)
填报机构(科室/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检查对象名称 |
检查对象编号 |
所属部门 |
检查对象地址 |
检查对象联系电话 (为依法保护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本栏所列联系方式仅用于双随机抽查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的正常工作联系,不应对外公布)。 |
各部门对应、对象的主键 |
1 |
||||||
2 |
||||||
...... |
备注:1.该模板为检查机构自行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时使用。如果使用市双随机平台,可实现简洁的操作办理。2.本表格填报内容应与已在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的对象名录库信息一致。3.未实施检查事项前,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与选派检查人员名单应予保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确需提前通知的除外。
附件3-1
巴南区交通局双随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式样)
(一)(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内部抽查计划表(区市场监管局要求上报式样)
填报机构: 填报时间:
序号 |
计划编号 |
计划名称 |
任务编号 |
任务名称 |
承办科室或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时间 |
抽查比例 |
拟完成或已完成抽取对象数量(户) |
备注:已完成或未完成,划分标准为检查结果是否已录入系统并对外公示 |
...... |
与市双随机平台显示的编号为准 |
填报示例:2021年巴南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注意:本计划名称应与双随机系统里面建立的任务名称一致) |
与市双随机平台显示的编号为准 |
填报示例:2021年巴南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跨部门联合抽查任务(注意:本任务名称应与双随机系统里面建立的任务名称一致) |
填报示例:巴南区运管所维修办 |
填报示例: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注意:本检查事项名称应与系统里面领取的行政检查事项名称一致) |
填报示例:巴南区机动车维修企业 |
填报示例:2021年1月至6月或2021年11月底之前完成(注意:与在市双随机平台设置的抽查时间段保持一致) |
填报示例:10%(不得少于交通运输部、市交通局要求的且以检查对象总库为基准的最低抽查比例) |
填报示例:“拟完成6户”或“已完成6户” |
填报示例:“已完成并已公示”或“暂未完成并暂未公示”或“已完成暂未公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汇总表(区市场监管局要求上报式样)
填报机构: 填报时间:
序号 |
计划编号 |
计划名称 |
任务编号 |
任务名称 |
发起 部门 |
配合 部门 |
抽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时间 |
抽查比例 |
已完成或拟完成抽取对象数量(户) |
备注:已完成或未完成,以是否已完成对外公示为准) | |
发起科室 |
配合科室 |
||||||||||||
1 |
与市双随机平台显示的编号为准 |
填报示例:2021年巴南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注意:本计划名称应与双随机系统里面建立的任务名称一致) |
与市双随机平台显示的编号为准 |
填报示例:2021年巴南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跨部门联合抽查任务(注意:本任务名称应与双随机系统里面建立的任务名称一致) |
填报示例:区交通局 |
填报示例:区生态环境局 |
填报示例:综合运输管理科、区运管所维修办:抽查事项: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注意:本检查事项名称应与系统里面领取的行政检查事项名称一致) |
填报示例: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现场检查。(注意:本检查事项名称应与系统里面领取的行政检查事项名称一致) |
填报示例:2021年1月至6月或2021年11月底之前完成(注意:与在市双随机平台设置的抽查时间段保持一致) |
填报示例:10%(不得少于交通运输部、市交通局要求的且以检查对象总库为基准的最低抽查比例) |
填报示例:“拟完成6户”或“已完成6户” |
填报示例:“已完成并已公示”或“暂未完成并暂未公示”或“已完成暂未公示” |
填报示例:2021年1月至6月或2021年11月底之前完成(注意:与在市双随机平台设置的抽查时间段保持一致) |
2..... |
...... |
..... |
...... |
附件3-2
重庆市交通局××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式样)
填报机构(科室/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类型 |
抽查比例 |
事项 类型 |
是否 跨部门 |
责任机构 |
实施期限 |
1 |
2021年市交通局对XX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
对公路监理丙级资质企业的监管 |
检查从业单位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从业单位的业绩情况 |
2020年度申报全市公路建设市场行政许可事项并准予许可的从业单位 |
定向 |
10% |
一般 事项 |
否 |
发起机构:局XX 处
参与机构:XXX |
2021年4月至12月(注:分X批完成) |
2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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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该模板为检查机构自行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时使用。如果使用市双随机平台,可实现简洁的操作办理。
附件4-1
巴南区交通局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表(示例)
(本结果公示表参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结果公告表格式样制定,要求用EXCEL表上传上报)
填报机构(科室/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抽查计划编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任务编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定向或不定向) |
检查机关 |
抽查市场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检查完成日期(与系统自动显示时间一致)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双随机一公开结果公告网址链接 |
全过程录入承办机构 |
计划1 |
50000020211877 |
巴南区运管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500000202106091001 |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实际:巴南区交通局;公示: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重庆万家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鸳鸯村13社;王正】 |
91500113095333536D |
2021/6/25 |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 |
区运管所维修办 | |
备注:“检查结果”一栏应在以下几种检查结果中勾选后填报且与已在与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的检查结果完全一致:□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 □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 □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附件4-2
重庆市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公示表(示例)
填报机构(科室/单位): 填报时间:
被抽查主体名称 |
被检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结果 |
抽查时间 |
抽查 机关 |
抽查 人员 |
XX公司 |
9100000000000000XH |
经营许可条件检查 |
出租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机构检查 |
合格 |
2021.7.20 |
局XX处 |
王某某 赵某 |
XX公司 |
9100000000000000XH |
经营行为检查 |
水路运输经营监管 |
发现XX问题,已责令整改。 |
2021.7.21 |
执法 总队 |
钱某 孙某某 |
XX项目 |
910000000000000XH |
公路建设市场检查 |
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检查 |
发现XX问题,待后续处理 |
2021.7.22 |
局XX处 |
张某 周某某 宋某某 |
备注:市双随机平台可实现检查结果的简便上传,对需要通过局政务网站对外公示检查结果的,可参考此表进行公示,基本要素应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对象、人员及现场检查处理情况。
附件5
巴南区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完成情况业务数据统计表(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
(本表统计数据应直接采集于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和渝快办等政务服务平台)
填报机构(科室/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承办单位 |
已实施检查事项清单数量(项) |
已制定内部或联合抽查计划数(个) |
已制定内部或联合抽查任务数(个) |
本年度已建立检查人员库(个) |
本年度已建被检查对象库(个) |
已完成被抽检对象数量(户) |
检查结果 |
动态调整检查人员数量(增加或减少的检查人员数量) |
备注 |
1 |
区交通局(含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
内部计划()个与联合计划()个 |
内部任务()个与联合任务()个 |
()个 |
()个 |
()户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户。 |
各单位均未增减,请局系统各科室、各单位根据退休调离等人事管理工作情况按规定及时在人员管理系统注销或停用所有不在编不在岗人员账号(在渝快办即原网审平台注销或停用),但同时不得消除该人员退休或调离前已办理检查的数据痕迹。如果两者冲突,则可暂不注销,但不得再使用已不在编在岗人员的账号办理任何业务。 |
本表统计数据应直接采集于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和渝快办等政务服务平台 | |
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户。 | ||||||||||
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户。 | ||||||||||
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户; | ||||||||||
5.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户; | ||||||||||
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