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67C/2021-00079 | [ 发文字号 ] | 巴南交通发〔2021〕435号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交通运输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 2021-10-20 |
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 关于深入推行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巴南交通发〔2021〕435号
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
关于深入推行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法发〔2021〕78号)和《重庆市交通局关于深入推行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渝交行审〔2021〕6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全区交通运输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市交通局工作要求,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全区交通运输领域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三种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构建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改革任务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市交通局工作要求,将全区交通运输领域涉及的15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其中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区级权限13项(附件1),重庆市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区级权限2项(附件2)。纳入清单管理的事项,应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措施等内容。各单位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限制企业进入交通运输行业开展经营。
(二)实施分类改革。此次纳入“证照分离”改革清单管理中的15项事项,通过实施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3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为配合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的“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局属相关单位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1.审批改为备案。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和“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2项实行审批改为备案。局属相关单位要公布办理备案事项所需材料(附件4-附件5),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后,局属相关单位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禁入。(牵头科室:局行政审批科,责任单位:区运管所)
2.实行告知承诺。对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等3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局属相关单位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附件6-附件8)。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局属相关单位要针对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对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将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全部纳入信用承诺管理,将承诺履约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归集至信用中国(重庆)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牵头科室:局行政审批科,责任单位:区运管所、区港航事务中心)
3.优化审批服务。对“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港口(旅客、危险货物)经营许可”等10项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局属相关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附件3),优化审批服务、精简审批材料、压减审批时限,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局属相关单位要积极探索推广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牵头科室:局行政审批科,责任单位:区运管所、区港航事务中心)
(三)完善保障工作。要强化信息归集共享,电子证照建设及运用,深化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强化信息归集共享。按照 “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要求,实现政务数据归集,实现跨层级、跨部门的涉企经营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区级部门间业务协同,规范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的衔接,凡是可通过信息共享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牵头科室:局行政审批科,责任单位:区运管所、区港航事务中心)
2.强化电子证照建设及运用。根据交通运输部证照标准化要求,依托市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年底前实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营运车辆运输证、从业资格证3类电子证照全国标准化及应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交通运输证照电子化和互信互认及共享共用,同时强化电子证照应用。(牵头科室:局行政审批科,责任单位:区运管所、区港航事务中心)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局属相关科室及单位要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要深化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健全完善监管方法。(牵头科室:局综合运输科、局港航民航科,责任单位:区运管所、区港航事务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属相关科室及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市交通局工作要求,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区交通局统筹全区交通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局行政审批科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改革工作;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本业务板块“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局属相关单位负责具体改革举措落地。
(二)明确改革任务。局属相关科室及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清单中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时调整优化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局行政审批科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群,定期推送备案和告知承诺办理台账。局相关科室及单位精准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同时还要逐一压实落实清单中的改革事项监管责任,并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行清查。
(三)强化宣传培训。局属相关科室及单位要重视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宣传力度,做好改革政策培训和解读,重点培训牵头实施部门、行政审批一线的工作人员及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执法人员,不断强化审管衔接,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局属相关科室及单位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沟通,我局将在行政审批联席会议中,协调联动解决问题。局属相关单位应积极探索创新交通改革亮点举措,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总结报送至局行政审批科。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021年版交通运输部分)
2.重庆市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交通运输部分)
3.重庆市交通行业优化审批服务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样表)
4-1. 重庆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备案证明
5.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条件
5-1. XX公司小微型租赁客车车辆名单(样表)
5-2. 重庆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样表)
6.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7.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8.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样表)
(□首次备案 □备案变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 |
(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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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省(区、市)××市(州)××县(市、区)××街(镇、乡)××号 | |||||||||
教练场地址 |
××省(区、市)××市(州)××县(市、区)××街(镇、乡)××号 |
教练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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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 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公民身份号码 (有效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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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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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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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姓名 |
|
公民身份号码 (有效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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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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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与营业执照类型一致) | |||||||||
经营项目 |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 ||||||||
培训 能力 |
□一级□二级□三级 |
培训 内容 |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 从业资格培训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从业资格培训 |
—— | ||||||
培训 车型 |
□A1 □A2 □A3 □B1 □B2 □C1 □C2 □C3 □ C4 □C5 □D □E □F □M □N □P | |||||||||
教学 车辆 |
(车型数量) |
(车型数量) |
—— | |||||||
备案材料 |
□ 1. 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出示电子营业执照的,无须提交纸质营业执照) □ 2.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3.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请提供具备相关培训业务条件材料 □ 4. 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请提供具备相关培训业务条件材料 □ 5.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请提供具备相关培训业务条件材料 | |||||||||
本经营者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备案材料齐全; □备案材料不齐全,请补充: 承办人(签字): 年月日 |
复核人(签字): 备案编号: 备案机构(盖章): 年月日 |
填写说明:
1.经营场所地址指主要办公场所地址,承办人是指备案机构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的工作人员,复核人是指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备案编号的工作人员;
2.办理备案变更的,仅需填写变更事项,并与原备案表一并存档;
3.备案编号规则:由“备案机构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四位数字顺序编号(0001)”组成;
4.此表一式两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备案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4-1
重庆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备案证明
××××(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交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资料已收悉,经营范围包括:××××(如:几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A1/A2/A3/B1/B2/C1/C2))。
经审核,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备案资料齐全,予以备案。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Xxxx 年xx 月xx日
附件5
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条件
1、《重庆市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表》(系统打印一式两份)(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车辆行驶证及其复印件,车辆名单(附件2);
6、企业管理制度:
(1)经营管理制度(含企业组织架构、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管理人员配备及人数),
(2)服务规程(含租赁业务规程、服务投诉处理程序、投诉电话),
(3)安全管理制度(含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责任及例会制度、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4)应急救援预案;
7、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8、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花名册;
9、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供服务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承诺书。
附件5-1
***公司小微型租赁客车车辆名单(样表)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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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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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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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车辆牌号 |
车辆类型 |
所有人 |
厂家 |
品牌 |
型号 |
车架号 |
核定载人数 |
燃料种类 |
排量/功率 |
行驶证注册日期 |
1 |
渝XXXXX |
小微型客车 |
XX公司 |
XX生产厂家 |
上海大众 |
桑塔纳 |
XXXXX |
9人 |
燃油(或纯电动、混动) |
1498(纯电动:X千瓦) |
XXXX年XX月XX日 |
2 |
渝XXXXX |
小微型客车 |
XX公司 |
XX生产厂家 |
广汽本田 |
雅阁 |
XXXXX |
9人 |
燃油(或纯电动、混动) |
1498(纯电动:X千瓦) |
XX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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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2
重庆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样表)
申请人名称 |
**公司 |
经济性质 |
国有(或民营) | |||
地址 |
(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区**街道**路**号 |
邮政编码 |
400000 | |||
法人代表 |
*** |
身份证号 |
000000000000 | |||
注册资本(万元) |
**万元 |
其中 |
固定资产 |
**(万元) | ||
流动资产 |
**(万元) | |||||
经营范围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 | |||||
联系方式 |
电话 |
139******* |
|
选填 | ||
传真 |
选填 |
网址 |
选填 | |||
营业执照号 |
****** |
发证日期 |
**年**月**日 | |||
办公地址 |
重庆市**区**街道**路**号 |
使用关系 |
自有(或租赁) |
面积 |
***㎡ | |
管理人员 |
合计 |
管理人员 |
安全员 |
业务员 |
| |
*人 |
*人 |
*人 |
*人 |
| ||
备案车辆情况(见附件2) | ||||||
是 | ||||||
声明 |
1.我保证本表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2.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虚假信息,我所取得的汽车租赁备案将被取消。 3.我承诺在经营中遵守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附件6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备注:年度字号由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填写完善的告知承诺书后按登记顺序填写)
【告知】
重庆市XXX区交通局关于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告知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的依据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2016〕第43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测合格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购车资金;
(二)有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安全生产操作、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消除、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还应当经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知识考试合格。
第五十一条 在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跨市、跨区县(自治县)或者在主城区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主城区以外从事毗邻区县(自治县)间班车客运线路经营的,向起点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货运经营的,向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或者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以上带★为告知承诺必须提交材料,其他材料应在作出承诺后的60个工作日内补齐。
申请人已提交、、、项材料。
三、承诺的提交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于申请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进行形式审查后,即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并进行监督。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不予受理。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达不到经营许可法定条件开展经营,或者不按照承诺补充提交材料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诚信管理
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后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重庆市XXX区交通局(盖章)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承诺】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XXX(企业名称)就申请的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1、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一致性,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自认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并在当日提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其他材料应在作出承诺后的60个工作日内补齐;按期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全部材料后,开展道路货运经营活动;
4、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承诺书在“信用重庆”等网站上公开。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其他组织)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承诺履行确认】
承诺履行确认书
申请人XXX(企业名称)就申请的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现申请人已在承诺时限内履行了以下事项:
申请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补齐的文件和资料:
□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或者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经予以确认属实。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重庆市XXX区交通局(盖章)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附件7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备注:年度字号由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填写完善的告知承诺书后按登记顺序填写)
【告知】
重庆市XX区(县)交通局关于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的告知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2号)要求,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就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4.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 200-2020)。
- 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 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3.客运站验收合格证明;
4.拟招聘专业人员一览表及每人的简历表、身份证和专业证书;
5.相应的设备、设施明细清单;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以上带★为告知承诺必须提交材料,其他材料应在作出承诺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齐。
四、承诺的提交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于申请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后,即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并进行监督。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不予受理。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诚信管理
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后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庆市XX区(县)交通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承诺】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一致性,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自认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在当日,提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其他材料应在作出承诺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齐;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同意本承诺书在“信用重庆”等网站上公开。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号码: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其他组织)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承诺履行确认】
承诺履行确认书
申请人(企业名称)就申请的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现申请人已在承诺时限内履行了以下事项: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补齐的文件和资料:
□客运站验收合格证明;拟招聘专业人员一览表及每人的简历表、身份证和专业证书;相应的设备、设施明细清单;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经予以确认属实。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重庆市XXX区交通局(盖章)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附件8
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备注:年度字号由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填写完善的告知承诺书后按登记顺序填写)
【告知】
重庆市XXX区交通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的告知
(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3号),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十三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二)《重庆市港口条例》(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前已经存在,无法提交港口工程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港口,经技术检测评估合格,且不违背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其经营人可以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和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4、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6、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法定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要求: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3、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 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分公司申请提供成立文件及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4、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根据《交通部和发改委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文件要求,符合港口规划且满足安全、环保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的老码头可不提供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5、港口码头、库场、储罐、岸电、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老码头提交经交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结果审查意见》;
6、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一览表;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应为通过)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的证明材料;
8、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清单及相关技术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10、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二)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1、港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
2、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分公司申请提供成立文件及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4、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一栏表;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应为通过)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的证明材料;
6、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清单及相关技术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8、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以上带★为告知承诺必须提交材料,其他材料应在作出承诺后的30天内补齐。
四、承诺的提交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于申请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进行形式审查后,即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并进行监督。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不予受理。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诚信管理
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后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重庆市XXX区交通局(盖章)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承诺】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XXX码头(经营地域)港口经营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1、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一致性,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自认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在当日,提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其他材料应在作出承诺后的30天内补齐;
4、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承诺书在“信用重庆”等网站上公开。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其他组织)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承诺履行确认】
承诺履行确认书
申请人就申请的XXX码头(经营地域)港口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现申请人已在承诺时限内履行了以下事项:
(一)申请从事港口经营,补齐的文件和资料:
□1、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2、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一览表;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应为通过)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的证明材料;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5、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二)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补齐的文件和资料:
□1、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2、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一栏表;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应为通过)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的证明材料;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5、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经予以确认属实。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重庆市XXX区交通局(盖章)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