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交质监罚〔20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区交通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
巴交质监罚〔2020〕8号
被处罚人: 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居民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7460651500
(车牌/船名: / 车辆/船舶类型: / 挂车车牌号: / )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704
经查,你(单位)在安澜天台山避暑旅游景区主干道(仁流-永寿)工程项目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记录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指定银行账户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交通局或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巴南区 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签名: *春 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
2020 年6月24日
执法机关地址: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6号 联系电话: 023-66219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