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服务监督热线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的公告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文件要求,现将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服务监督热线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
目前仅公布我局交通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名单(附件1),其余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待全国统一式样的、重庆市人民政府监制的所有批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经上级审定并全部更换完毕后另行公布。
三、执法职责与权限
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与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之间在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方面的权限划分内容如下:合理划分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与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与范围。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承担高速公路路政、运政的执法工作,主城九区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的执法工作,市管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执法工作,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执法工作,交通运输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大案要案的督办工作,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有关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按照重心下沉、属地管理的要求,其余执法职能由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承担。具体以重庆市交通局发布的执法事项清单的方式明确。
以上关于交通运输领域“市和区县执法权限划分”的全部内容参见《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渝委编委〔2019〕75号)和重庆市交通局官网对外公布的有关信息,网址链接为https://jtj.cq.gov.cn/zwgk_240/zfxxgk/fdzdgknr/jgjj/jgzn/jsdwjs/202303/t20230316_11770324.html 。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港口条例》、《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附件2),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行政强制流程图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流程图(代履行)、行政征收流程图、行政确认流程图、行政给付流程图、行政裁决流程图。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办理流程(附件3)主要包括: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5.送达。
(三)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处理流程图(附件4),其中行政处罚等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处理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依法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六、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等人民法院决定。
3、行政执法相对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服务监督热线
1、全市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28;
2、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3、本局机关服务监督受理电话:023-66223882。
4、本局机关来信来访受理地址: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办公室(收),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6号,邮政编码:401320。
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具体以我局在重庆“互联网+监管”系统、重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之“事项库”中,在交通运输部、市交通局制定发布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下,直接领取实施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准,该“事项库”的网址链接为http://ssj.scjgj.cq.gov.cn:8881/SmartRandom/app/index.html#/jckgl/dx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