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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201X/2020-00554 [ 发文字号 ] 巴南教委发〔2020〕158 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

巴南教委发〔2020〕158 号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学校):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8 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28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收费政策重申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禁违规收取择校费和自立名目收费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调整 3 项市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9〕61 号)规定,全市已取消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项目。全市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规定经费保障问题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普通高中经费保障的通知》(渝财教〔2019〕186 号)要求执行。

中小学除收取学费(公办义务教育免学费)、住宿费、招生报名考试费(中学)、课本费(高中)及市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除收取保育保教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在保教费外另行收取费用。严禁推荐、组织征订和使用幼儿教材及教辅资料。

中小学、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 自愿与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不得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以“家长委员会”、“体育俱乐部”等名义收取费用。严禁利用“家校通”、“校讯通”、“翼讯通”“门禁卡”等名义收取费用。坚决治理强制和重复订购校服问题。

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延时服务费”已列入系统“义教服务性收费”项目下,请各学校严格遵守 自愿与非营利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其它无关费用,费用收支情况要定期公开公示。

三、严格票据使用和管理

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财政票据和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票据领购程序必须合规,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人保管。同时,学校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的领购、登记、使用、保管、核销制度。学校收费时,必须使用规定的票据,如实填写,并加盖学校公章或单位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不得代开票据、拆本使用票据。严禁学校自制票据或以三联单等收据替代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使用。

四、严格资金管理

各学校必须将所有收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和公款私存。学费、住宿费、招生报名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五、加强公开公示

各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明示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学生和家长有权拒交。

六、严格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各学校要及时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做到调查、处理、清退“三到位”,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区教委将对投诉量大、乱收费情节严重、查处不力的学校,进行全程重点监控。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

202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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