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201X/2021-00037 | [ 发文字号 ] | 巴南教委发〔2017〕60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教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7-04-14 | [ 发布日期 ] | 2017-04-14 |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南教委发〔2017〕60号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各中小学、幼儿园,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学习管理,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巴南区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干部教师(含幼儿园、中职学校,下同)培训学习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渝教师〔2011〕9号)、《重庆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渝教师〔2011〕25号(试行)》、《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意见》(渝教师发〔2017〕1号)、《重庆市巴南区赴市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巴南委组〔2015〕112号)、《重庆市巴南区教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巴财局发〔2016〕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师培训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是指为促进我区干部教师专业发展,通过集中培训、跟岗培训、网络研修培训等形式开展的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学前教育干部教师培训和中职学校干部教师培训。适用于我区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项目(含国培、市级、区级培训项目)的组织与实施、经费管理、总结评估,校本培训管理,自主赴市外学习培训交流活动管理及纪律监督等。
第二章 项目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区教委是全区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总体部署、项目审核、经费组织、检查评估。
第四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是我区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项目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项目计划、过程管理、培训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项目前期调研、培训方案拟定、培训师资选聘、培训教学管理、培训后勤保障、学员跟踪指导、培训成果提炼等)以及成果验收、推广应用、评估总结等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要大力支持教师参加教育主管部门、进修校组织的各类培训。要及时按要求推荐参加培训的学员,学员名单上报后,原则上不随意更换。要做好学员的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学员参加培训。要为学员提供时间、经费等保障,确保学员的正常待遇。
第六条 培训项目(含国家级、市级、区级)一经下达,区教师进修学校要统筹安排培训时段,按期启动培训工作,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参培人员指标,通知参培教师所在学校。
第七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应严格按照培训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工作(各项目涉及的区教委相关科室、委属各单位密切配合),不得随意变更日程安排、培训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培训师资。培训期间,要及时给区教委报告培训实施情况,每一个短期集中培训项目应上报1-2期培训过程简报,培训结束后应有项目培训总结,并于两周之内报送区教委备案。
第八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要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参训学员的入学建档、培训考核和跟踪指导等工作。根据考勤情况、学习过程、课题研究、成果展示、实践研修等制定出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对学员进行综合考核,并按照培训学员总数的20%评选优秀学员。培训期间,参训学员因各种原因缺席超过总课时10%者,培训不予结业,并向区教委报送不合格学员名单,同时通知学员所在学校。
第九条 学员请假需履行书面手续。请病假凭区级以上医院手续办理。请假一天以内,由区教师进修学校批准;一天以上由区教委批准。
第十条 学员及管理人员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纪律。赴市外培训的管理及审批按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赴市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委组〔2015〕112号)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结业及学分管理。区级培训综合考核合格后,区教师进修学校应向区教委报送加盖公章的学员结业名单,经审核后统一颁发套盖区教委印章和区教师进修学校印章的培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编号由项目编号(见培训计划文件)、年度编号及学员编号(001开始)组成。培训学分需大写,学分折算及管理按《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意见》(渝教师发〔2017〕1号)执行。
第三章 项目培训的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国培(国家级)、市级、区级培训项目的培训费、资料费等原则上由相应培训专项经费统筹解决,其他费用由送培学校(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要按照区财政局、区教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教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巴财局发〔2016〕312号)的要求,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向参训学员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第十四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应将培训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接受上级纪检、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区教委将适时开展培训经费的专项审计。
第四章 项目培训的总结评估
第十五条 区教委将对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项目督查将采取听汇报、看专题片、查档案资料、网络问卷调查及座谈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项目工作档案,作为项目验收备查资料,要于培训结束15日内将培训材料归档,并报告区教委。培训档案材料包括:培训实施方案、培训课程资源(专家讲稿及教案、培训教学PPT、教学反思及学员反馈)、培训结业名单、培训专家名单、培训经费使用报表、培训过程简报、培训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五章 校本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结合学校发展和教师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校本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健全校本培训制度与考核机制,纳入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第十八条 区教师进修学校要定期深入学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各学校开展校本培训的情况,促进学校提高校本培训水平,提升教师素质和能力。
第十九条 各学校校本培训的情况及成效,作为校长绩效考核和学校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六章 自主赴市外学习培训交流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外出培训学习管理,严格外出培训学习审批制度。按从严控制、规范管理、服务教育、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原则,各学校确需组织干部教师集体赴市外培训学习的,严控外出人员规模,行课期间原则上每次外出控制在6人以内,并按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人员请假报备的通知》(巴南教党发〔2017〕21号)要求,如实填写《巴南区中小学师生外出教育活动审批表》,附培训实施方案(含培训主题、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师资构成、经费来源、安全预案等),报区教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审批流程原则上通过教育办公网基层上报流程办理。基础教育科审核培训主题和培训内容等,政工科审核培训对象和参培方式等,计划财务科审核经费开支等,安全稳定科审核安全预案等。审批流程完结后,由区教委办公室报政工科进行请假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严控赴市外培训学习频次。学校干部教师赴市外培训学习,原则上每人每学期不超过1次(除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或统一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以及应邀外出讲学、举办专题讲座、介绍经验等学术活动外)。
第二十二条 注重培训实效。每次外出培训学习后,应举办汇报讲座等分享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规范培训经费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报销费用,不得超标准报销费用或报销与培训无关的费用,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四条 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自主赴市外学习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安全约束管理制度。培训期间,凡发生安全、违纪违规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坚持勤俭办学、节俭办班。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组织部《重庆市干部教育培训学风建设“十不准”》和《巴南区干部教育培训学风建设参训学员“十严禁”纪律要求》等,要在规定时间内往返,不得随意变更行程,不得借机参观旅游景点或参加与培训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星级农家乐、度假村等地举办,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和交通,不得安排聚餐、宴请,不得赠送和收受纪念品,组织学员外出开展现场教学和实地调研,一律用便餐,不得借调研、考察、现场教学等名义搞变相旅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巴南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巴南教委发〔2011〕210号)同时废止。
巴南区中小学师生外出教育活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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