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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201X/2021-00408 [ 发文字号 ] 巴南教委发〔2021〕161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常规(试行)的通知

巴南教委发〔2021161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常规(试行)的通知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重庆市巴南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常规(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


2021825


巴南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常规


(试行)


第一部分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成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园)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领导小组其他成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条 建立全岗全员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按照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 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宣传教育、校园安保防范、隐患排查整治、矛盾纠纷化解、学生安全管理、校园周边防控、食品防疫安全、特异学生管控、安全考核管理、家校社协同以及各项专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完善各类突发事项应急预案,包括踩踏事故应急预案、反恐防暴应急处置预案、消防安全工作应急预案、食品安全突发事项应急预案、校园欺凌事件应急预案、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学生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五条 落实校园安全定期研判工作机制。校(园)长每月组织召开1次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判校园安全形势;分管领导每月组织安全管理干部、保安、护学岗等相关人员召开1次安全稳定工作例会,总结、研究、布置安全工作。


第六条 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制度。严格落实风险隐患“双台账”管理,建立台账,及时入库出库。


第七条 建立校园安全管理全岗全员学习培训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列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提升教职员工安全素养。


第八条 建立家校安全教育管理协同机制,畅通家校联络渠道,形成闭环管护;对教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培训,常态落实家庭教育工作每学年对学生家庭至少走访1


第九条 建立与法治副校长常态对接的工作机制,指导学校安全管理,研判并协同处理学校安全事件、化解矛盾纠纷等。法治副校长每学期至少到校开展1次集中法治教育


第十条 建立安全管理各类台账收集、汇总和归档制度。校(园)长、分管副校(园)长及其他安全管理干部要详实记录《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台账》


第二部分 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教育工作组织保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总结、研究、布置安全教育工作,研判新形势、新情况,开展安全教育课程及活动的研讨,完善安全教育具体落实措施。


第十二条 执行安全教育课程计划。严格落实每周0.5课时的安全教育课程,每学年4课时的消防知识教育课程,每21课时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每学期不少于10课时)做到有课表、有教师、有教案,


第十三条 落实日常安全提醒。每天下午放学(5分钟)、周末放学(10分钟)、节假日放假(30分钟),结合季节性和规律性特点对学生开展离校安全教育。寒暑假期间对学生及家长开展安全提醒每周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抓实系列安全教育活动。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在学科教学中渗透安全教育。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安全日”“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安全教育重要时间节点,每年不低于5以寓教于乐的形式集中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演讲、主题征文、绘画等系列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落实安全专题教育工作。严格按照《巴南区教育系统防溺水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巴南区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巴南区教育系统预防学生非正常伤亡工作方案》,以及防高坠、暴恐、火灾、踩踏、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工作要求,抓实安全专题教育。


第十六条 开展安全教育全员培训。每期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安全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救护常识,学生事故预防、应急逃生避险等内容的学习培训。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体教职工参加的安全学习,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安全知识考核,至少开展一次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落实安全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在校()宣传栏、校报校刊、黑板报、校园网和“两微一端”等平台设立安全宣传专栏并定期更新。“重庆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每安全教育专题参与率达85%以上


第三部分 安保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巴南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巴南府办发〔2018209号)《重庆市巴南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保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巴南教委发〔202148号)落实校园安保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学校幼儿园)对校园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和强化对校园保安的管理、使用和考核每学年初与校园保安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新调配的保安应在上岗一周内签订。


第二十条 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全体校园保安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每月至少开展1次由全体校园保安和护学岗人员参加的应急防暴演练。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校园保安高峰勤务机制,严格落实日常勤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保安工作记录台账,据实填写《巴南区学校(幼儿园)来访人员登记表》、《巴南区校园保安巡查记录》《校园保安人员台账》、《校园保安工作日志》。学校每月开展督促检查并做好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巡查制度。按照“三定”(线路、时间、次数)原则,每期制定保安日常巡查方案并适时调整。校园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白天不少于5次,夜间不少于2次;校园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全覆盖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第二十四条 严格门卫管理制度,依照校门出入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要求,严格师生及外来人员进出管理、车辆查验、现场疏导和安保防控。


第二十五条 制定校园保安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并严格开展校园保安月度考核,每季度将考核汇总表经校(园)长签字盖章后报区教委。


第二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均须设置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必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宿舍管理员每日开展不少于2次的夜间巡查。寄宿制学校夜间时段必须有保安人员在岗值勤。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教委共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护学岗建设的通知》(巴南教委发〔201949号)落实护学岗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园)期间,校(园)实行封闭管理。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安保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接入校园公共区域视频监控。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要求领配和管理安保器械,门卫值班室应配备安全钢叉2套,并按执勤人数每人配备防暴头盔、防护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等防护器械。校园周边治安状况复杂、防范任务重的校(园)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配防护器械。实行台账管理,规范填写《安保器械管理台账》,并纳入保安工作移交内容,落实管理责任。对不能正常使用的器械要及时联系保安公司更换。


第三十条 校(园)门及周边50米区域内,根据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等候区域不允许停放社会车辆。校门应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


第三十一条 校园进出口、重点部位、围墙边界视频监控全覆盖,做到公共区域监控无死角,有条件的可安装周界报警装置。


第三十二条 门卫室必须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落实每天检查确保通电,按要求定期测试,确保与公安指挥中心联网


第三十三条 校园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储存,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监控出现系统性严重故障,应立即安排修复,对个别镜头不能正常使用的,修复时间不能超过3天。


第四部分 安全防范


第三十四条 建立校园安全稳定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对学校重大活动、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防范安全事件和不稳定因素。每月开展涉校(园)矛盾纠纷排查,及时介入、调处、化解。


第三十五条 常态化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格执行“日巡视、周检查、月报告”工作制度。校园保安每天开展校园安全巡查,学校安全管理干部每周组织相关人员对校园及周边开展隐患排查,学校主要负责人每月牵头对本学校各领域开展1次安全隐患大排查。每月按时报送《巴南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月报表》


第三十六条 按照《巴南区教育系统校园安全隐患“双台账”管控实施办法》(巴南教委发〔202052号),校(园)长每月主持召开安全稳定工作专题会议,总结当月安全稳定工作情况,梳理隐患内容研判整改措施,纳入台账管理


第三十七条 隐患在没有彻底整改之前,或其他特殊原因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一隐患一方案”研判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明确管控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落实具体详实的管控措施,切实加强防范管控。


第三十八条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且学校幼儿园自身不能整改的,应及时向区教委书面报告,并按照区教委研判意见强化对隐患的整改和管控。每月动态更新管控台账,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控实”。


第三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每年初制定年度应急演练工作计划,并报区教委备案。严格落实中小学每月1次、幼儿园每季度1应急演练以及每期1住校生夜间、幼儿园午休专项应急疏散演练


第四十条 各校(园)要制定详实的演练工作方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对方案进行审议研究,并作安全风险评估,确保演练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安全性和实效性,坚决防范演练事故。要规范演练过程资料的收集,以年度为单位实行专卷专档。主要内容为年度演练计划、每次演练方案、研究评估记录、现场演练图片、成效总结评估等。


第四十一条 每学期至少组织1面向全体生的心理健康筛查,建立完备的师生心理健康档案。对心理异常的师生落实一人一专班,制定日常管理、突发控制和送医救治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心理辅导,做好日常观察记录。督促家长及时医治疗必要时实行监护人陪读制度。对需长期住院治疗或暂时不适宜入校就读的,应办理休学。


第四十二条 针对特异体质、品行顽劣等特殊学生,要研判安全风险并建立管控专班,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会同属地镇街和村居,督促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必要时实行监护人陪读或休学治疗。


第四十三条 严格落实课堂教学安全常规管理,建立教学秩序巡查考核制度。及时将学生出勤、言行、情绪等异常情况告知家长,督促其协同跟进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要会同派出所、居委会每学期开学前对校中村租住及人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排,复核租售信息,更新人员台账,对排查出的重点人员建立“一人一管控专班”,收集和研判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属地镇街,充分依靠派出所、社区的管理工作机制和力量,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管控。


第四十五条 每月至少开展1校园周边安全巡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镇街或相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在门卫室设立管制刀具和危禁物品收缴处,严把入校关。每月会同校警对全校教室、寝室等重点场所开1次集中清缴行动。


第四十七条 师生外出或大型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报批,制定详实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对场地、路线进行安全排查,落实安全措施。需包车外出的,必须租用有租车资质的公司车辆,签订租车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同时审验由交通局(运管所)核发的包车线路牌。


第五部分 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 严格按照“依法处置、社会面管控和舆情引导”三同步原则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实行安全首遇责任制。首遇人员(教职工或校园保安)应立即核实情况,根据需要立即拨打“110”“120”,并向学校幼儿园报告,学校幼儿园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通知监护人对接属地派出所和当地医院及时组织力量将当事人送往医院救


第五十条 做好现场临时稳控和防护,实施必要救助。组织人员管控现场,疏散围观人员,严禁拍照录像。


第五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件后,学校幼儿园第一时间30分钟内)电话向区教委报告1个小时内进行简要书面报告,并实时核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同时向属地镇街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三原则落实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害情况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后续事态评估


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应适时开展事件的调查固证工作(保护好事故现场,注意收集证据)证据应当以书面或视听资料的形式予以妥善保存。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目击人员及现场情况;相关人员的书面证言(要求手写并签名),学校幼儿园及时联系家长、开展救助的情况,学校履行管理、教育、告知义务的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参与调查、处置、调解的突发事件,应以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为主,学校幼儿园应积极配合并据实提供相应情况。


第五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高度重视舆情引导和管控,成立专项工作组第一时间摸排、评估、研判、处置舆情风险。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应报区教委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六条 围绕事故责任归咎和赔偿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应尽量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经多次协商、调解无果的,应引导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处理事故纠纷过程中,学校应关心关爱当事人,理解家属心情和感受,不得激化矛盾,引导家属理性维权。


第五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成立突发事件调解处置组,指定调解代表或由法治副校长等专业人员主持协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可建立专业化的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统筹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五十八条 对难以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安全事件(纠纷),应开展人民调解。由学校幼儿园报请属地镇街,通过“诉调对接工作站”(司法所内)或属地派出所“驻所调解室”,由人民调解员进行专业调解。


第五十九条 在属地镇街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上报区教委由区教育系统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调解。也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信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第六部分 消防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层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负责本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的组织管理,相关处室、负责人和消防安全员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1校园防火检查,并在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庆等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二是日常防火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三是教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四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五是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六是厨房烟道等定期清洗情况;七是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八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九是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校舍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并做好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一是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二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及重点部位锁门处在应急疏散时能否及时打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是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是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是学生宿舍、食堂、体育场馆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或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第六十三条 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装置,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消防设施器材要定期检测更新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学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配备消防控制室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参照《重庆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标识》DB50/ 547-2014。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第六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对教职员工开展1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生课堂教学内容,确保每学年4课时的消防知识教育课程。


第六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1。举办重要节庆、文体等活动时,应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幼儿园和小学的演练应当落实疏散引导、保护儿童的措施。


第七部分  校车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有校车的单位应成立以法人园长为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法人或园长为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及校车安全管理的学习、教育、培训、演练。每年与校(园)长、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老师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六十八条 严格落实每半年1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校车标牌审验;严格开展日检查、月养护、每季度的二级维护工作;严格按要求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坐险,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十九条 严格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要求聘请校车驾驶员并每年审验,如需更换,应按照规定审批。


第七十条 校车应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校车行驶期间正常运行。应当配备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第七十一条 严格落实校车“五不出校”制度,并在校车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进行校车安全检查据实填写相关记录。


第七十二条 要分线路分车次一对一落实乘坐学生基本信息,严格执行上下车清点和交接制度,严格填写交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十三条 校车单位每月组织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教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法人、校(园)长、驾驶员按时参加区教委、区公安分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校车单位每学期开展一次校车应急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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