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32R/2021-00095 | [ 发文字号 ] | 巴南林业发〔2020〕320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林业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 2020-11-11 |
重庆市巴南区林业局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与林业行政执法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南泉旅游发展服务中心,桥口坝、南泉、东泉、接龙林场:
按照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与林业行政执法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渝林法〔2020〕17号)要求,林业部门原实施的3项行政执法事项已划入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为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衔接,确保依法、有序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协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执法移交事项
区林业部门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为: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第166号);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处罚(《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第167号);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第168号)。
二、加快行政执法事项移交
至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移交前已立案办理和接到案件线索涉及上述3项事项的,仍由区林业局办结;移交后各镇街、自然保护地在工作中发现案件涉及上述3项事项的或区林业局接到案件线索涉及上述3项事项的,要第一时间报告或移交区生态环境局,以利于区生态环境局及时有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中如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局报告。
特此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林业局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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