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南民政发〔2023〕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社会办养老机构:

现将《重庆市巴南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和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在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具有法人资质、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巴南区户籍老年人。

第四条 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和精准分类保障、质量效益优先、市场平等竞争原则。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按照《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并在享受市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给予普通床位500元/张和护理型床位1500元/张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护理型床位:配置护理床,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理功能)。

第六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星级评定等级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为依据。失信信息记录依据国家、市、区有关规定进行归集。判定养老机构设置内设医疗机构,以卫健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文书为准。

第八条 对符合开办条件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且入住率超过50%,对接收入住的巴南区区籍老人床位,按每人50元/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老人需在机构入住满3个月以上。

第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且正常运营,且机构等级评定为三星级(含)以上,连续三年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机构,在享受第八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每床每月增加10元予以补贴。

第十条 养老机构创建市级及以上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基地的,在享受第八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区本级福彩公益金统筹安排)。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十二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程序按照《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区级补贴在市级补贴下达后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运营补贴资金并拨付。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需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交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的申请。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服务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二)申请补贴年度未受到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

(三)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四)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欺老、虐老现象及非法传销、不正当竞争、兜售保健品等违法问题。

(五)已安装并正常运行、使用养老机构智慧化信息管理系统(重庆市智慧养老云平台、“互联网+明厨亮灶+AI智能识别”、故障电弧探测等)及监控设施设备,每月实时采集上传老人增减信息并录入重庆市智慧养老云平台,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六)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5%以上。

(七)已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八)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九)遵守国家环境质量方面标准,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十)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区民政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行后补制,执行按年核算和资金拨付。

养老机构经审核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于次年3月31日前,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对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进行资料评审和实地查看,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下达运营补贴资金,并于次年6月30日前由区民政局直接将运营补贴拨付至养老机构运营方法人账户。

 

第四章 资金用途和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用途按照《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主要用于本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环境改造等。

第十七条 运营补贴资金用于养老机构现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护理人员工资、护理人员培训等费用,不得用于养老机构建设。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补贴资金的使用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不得改变补贴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可委托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养老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向区民政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一年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未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年度内达到三次(含)以上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不接受、不配合民政部门指导、监督、管理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与财政预算绩效指标挂钩机制,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入住率、服务对象满意度,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一)入住率指标。养老机构全年平均入住率比上年底下降20%以上的,扣减当年运营补贴的10%(受不可抗力情形影响的除外)。

(二)服务对象满意率指标。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85%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三)运营安全指标。养老机构运营安全纳入一票否决事项。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安全责任事故,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的,或发生欺老、虐老现象及非法传销、不正当竞争、兜售保健品等违法问题情形恶劣的,取消至少两年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四)品牌影响指标。养老机构不参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或未取得一星级以上评定等级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五)诚信指标。凡发现养老机构有违诚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补贴的,一经核实,纳入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并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运营补贴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视情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人员素质指标。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未达到100%,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七)医养结合指标。养老机构未与医疗机构签订规范服务协议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八)食品经营指标。养老机构内设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单位供餐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九)生态环境指标。养老机构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十)其他指标。养老机构未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开展入院评估并建立个人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养老机构利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及日常监管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南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原《巴南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实施办法》(巴南民政发〔2015〕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的申请(范本)

 

附件

 

关于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的申请(范本)

 

××区民政局:

××机构位于×××街道(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设有床位×张,于××月××日正式对外运营。根据《重庆市巴南区社会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拟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请予批准。

在今后运营服务管理过程中,我们承诺将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服务工作:(1)依法取得相关服务资质,合法运营管理。(2)严格执行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规定。(3)按规定购买机构综合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4)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欺老(残)虐老(残)行为发生。(5)如实采集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收费等,确保采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