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164/2025-00067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农业(农药)罚〔2025〕9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04 | [ 发布日期 ] | 2025-06-04 |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农业(农药)罚〔2025〕9号
当事人:巴南区徐宁农资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ABR50Q9R
经营者:杨*,性别:女,民族: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5001**********432X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路**号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审理结束。
2025年3月3日,重庆市巴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电话投诉举报: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购买的当事人经营的高效驱鸟剂“鸟无踪”是假农药,请求依法查处。本机关执法人员2人于2025年3月5日前往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路**号的农资经营门店,对其农药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经营各种种子、农药和肥料等农资产品,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农药的货架下发现有“鸟无踪”若干袋;经查看该产品标签,其经营的“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标签上标注有:【产品功效】使用本产品可驱避鸟、鼠、兔、禽、羊等有害动物,防止其咬食、啄食种子、幼苗、果实等;【适用范围及使用时间】适用于:直播水稻的稻种拌种;谷子、麦子、油葵、花生、玉米、大豆、枸杞、葡萄、樱桃、草莓、西瓜及其他豆类、瓜类、水果类、蔬菜类、花卉类、苗木类、药材类种子的拌种或浸种、幼苗期和成熟果实的喷雾使用等符合农药定义的内容,但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该产品涉嫌属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当事人门店电脑查看了当事人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开设的“承珂农业”网店的经营情况,并对其经营情况进行了截图留证;对当事人农资经营门店店面、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情况,以及“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实物正反面和包装上喷注二维码扫描内容等进行了拍照或截图留证,并提取了当事人门店销售人员徐某提供的“承珂农业”网店证照信息截图1份。同时,执法人员运用重庆市农业执法现场检查系统对本次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记录记载,形成了《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检查记录表》[编号:巴南农检〔2025〕142号]1份。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现场与当事人门店销售人员徐某共同清点后,对当事人经营的“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95袋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填写了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巴南农业(农药)先登〔2025〕1号]以及《财物清单》[编号:2025(农药)1号];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以及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门店销售人员徐某对上述记录记载和文书进行了签字确认或签收。
2025年3月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3月7日,执法人员为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的有关情况,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巴南农业(农药)限提〔2025〕9号]1份。同日,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对该涉案产品的农药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取得查询结果截图2份。
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为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的来源、数量,以及经营情况、价格和方式等事实,对当事人门店销售人员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同时提取了当事人经营者杨*的《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杨*和门店销售人员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现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1月从重庆市九龙坡区陈某处以1.50元/袋的价格购进了“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120袋后,分别用于其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开设的“承珂农业”网店以及其经营的巴南区徐宁农资经营部进行销售。截止至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在“承珂农业”网店(线上)分别以20.00元/3袋(1单)、23.00元/3袋(2单)和8.00元/袋(1单)的实际销售价格销售了该产品10袋,实收金额为74.00元,线上销售均价为7.40元/袋;在巴南区徐宁农资经营部(线下)以4.00元/袋(当事人受托人陈述)的价格销售了该产品15袋,其余95袋未销售。当事人线下销售该产品时未标价、未记录购销台账。
当事人销售的“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标签正面标注有:遍地春®,香精制剂,安全无毒,广泛适用于所有农作物及果树,鸟无踪(动物驱避剂),防止鸟鼠兔禽羊咬食种子、幼苗、果实,让作物安静地生长……,执行标准:Q/HFBDC002-2013,净含量:25克,安徽•合肥遍地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标签反面标注有:使用说明,【产品功效】使用本产品可驱避鸟、鼠、兔、禽、羊等有害动物,防止其咬食、啄食种子、幼苗、果实等;【适用范围及使用时间】适用于:直播水稻的稻种拌种;谷子、麦子、油葵、花生、玉米、大豆、枸杞、葡萄、樱桃、草莓、西瓜及其他豆类、瓜类、水果类、蔬菜类、花卉类、苗木类、药材类种子的拌种或浸种、幼苗期和成熟果实的喷雾使用。本产品为生物制剂,安全无毒,适用于各种作物及果树。可用于虾稻田、鱼稻田、蟹稻田。【使用方法及推荐用量】1、拌种使用,2、喷雾使用,3、撒施使用,以及【保质期】三年、【有效期】至20230915等内容。经扫描二维码,显示的内容为品名:驱鸟香精,规格:15克/25克/30克/50克/100克/115克,主要成分:榴莲香精、肉桂醛、樟脑油、邻氨基苯甲酸甲酯等,生产日期或有效期至:见封口或喷码,保质期:三年,生产厂家:合肥遍地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包装(标签)上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
当事人未提供“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已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有关信息;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也未查询到“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的农药登记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托人接受询问调查、提供资料、确认资料等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影像)证据页》6份、《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检查记录表》1份、当事人“承珂农业”网店经营截图打印件6份、产品实物喷注的二维码扫描内容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有经营涉案“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的行为,以及经营该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线上实际标售价,该产品生产企业、包装(标签)上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的事实;
证据四: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结果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受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有经营涉案“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的行为,以及经营该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方式、线上实际标售价、该产品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第二款第五项“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之规定,并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农办法函〔2020〕18号]的答复,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在包装(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功效和用途是使用本产品可驱避鸟鼠兔禽羊等有害动物,防止其咬食、啄食种子、幼苗、果实,且在包装(标签)上标注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是采用拌种、喷雾、撒施等方式用于水稻、小麦等农作物生产使用,符合上述农药的定义和定性,该产品应当界定为农药,应按《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农药本应依照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并取得农药登记证;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种涉案农药已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或有效登记信息,且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也未查询到与该种涉案农药相关的有效登记信息,故当事人经营的该种涉案农药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应按照假农药处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之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种涉案农药用于经营时,不但未尽到农药经营者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等注意义务,且在明知该种涉案农药属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仍购进经营,在主客观上均存在过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经营该种涉案农药的行为应按照经营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因知其经营的涉案“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农药不合法,故在线下销售时未标价和记录销售台账,其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无法查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8〕52号)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未销售部分农药的销售方式和途径不确定的实际情况,本次涉案货值金额以总购进数量与线上实际销售均价进行计算后予以认定,即120袋×7.40元/袋=888.00元;由于当事人线下经营该种涉案农药无法查证其销售收入,故其违法所得以线上销售的实收金额予以认定,即74.00元。
鉴于当事人经营该种涉案农药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违法情节较轻,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依法对其适用从轻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南农业(农药)罚告〔2025〕9号]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按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二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档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再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0”从轻裁量阶次“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具体标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农药95袋;
2.没收违法所得74.00元;
3.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7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巴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23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