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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164/2023-000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 发布日期 ] 2023-06-21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实施部门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描述

1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执法一大队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农药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2

肥料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执法一大队

对肥料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3

种子生产经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执法一大队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执行《种子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4

植物检疫检查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二)依法查验植物产地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和复制与植物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并询问有关人员;

执法一大队

对柑橘苗木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5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检查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并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执法一大队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6

畜禽的遗传资源利用和畜禽繁育、饲养、经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执法二大队

对畜禽的遗传资源利用者和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者执行《畜牧法》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5.依法公开。

7

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料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执法二大队

对奶畜饲养者和生鲜乳收购者执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5.依法公开。

8

动物防疫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执法二大队

对动物防疫活动执行《动物防疫法》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5.依法公开。

9

动物诊疗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执法二大队

对动物诊疗活动执行《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5.依法公开。

10

畜禽屠宰监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执法二大队

对动物屠宰活动执行《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5.依法公开。

11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执法二大队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5.依法公开。

12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执法二大队

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5.依法公开。

13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执法三大队

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相对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4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执法三大队

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相对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5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执法三大队

对农业机械维修、使用操作者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6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执法一、二、三大队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7

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四大队

对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注:检查事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动态增减;检查实施部门可根据职责分工作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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