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区人力社保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预算/决算>预算

[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757/2025-003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1-10 [ 发布日期 ] 2025-11-10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下属单位2025年涉企收费项目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

政策依据

备注

或涉及事项

方式及部门

1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且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一、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二、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2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400元/人次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核定我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382号)、《关于公布 2024 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渝财综〔2024〕50号)


7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工伤职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伤职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

400元/案例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核定我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382号)、《关于公布 2024 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渝财综〔2024〕50号)


8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

400元/人次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核定我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382号)、《关于公布 2024 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渝财综〔2024〕50号)


9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0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1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2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3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4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5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6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7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8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9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工资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一、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
(一)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且不超过5亿元的,存储200万元;
(二)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的,存储300万元;
(三)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0亿元、且不超过20亿元的,存储500万元;
(四)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20亿元的,存储800万元;
(五)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且前两个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合同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的,从第3个新开工工程起,存储比例下浮至1%,并且累计存储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上限数。如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其多个工程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在该地区内可以互相调剂使用。经返还后,剩余在建工程存储金额应按照本条款动态调整。 三、施工合同额低于1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四、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凭证)后,在本市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可按照应存储金额的50%存储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凭证)前2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当按照应存储金额的150%存储工资保证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新增工程应当按照应存储金额的200%存储工资保证金。提高比例存储不受上限金额限制。。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银保监局)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规〔2025〕16号)

相关文件规定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