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24Y/2025-0013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水利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8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8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2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3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4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5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合同履约项目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 |
| 6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7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工程管理站 |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8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工程管理站 |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9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工程管理站 |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10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工程管理站 |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1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工程管理站 |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12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土保持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资金。 |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具体标准以(渝价〔2017〕81号)中规定为准) |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5〕101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81号) | 由税务部门执收 |
| 13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土保持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或巴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14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土保持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5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土保持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或巴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16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土保持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7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土保持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18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河道堤防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或巴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19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河道堤防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20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河道堤防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或巴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21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河道堤防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2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河道堤防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3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规划移民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或巴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24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规划移民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25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规划移民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或巴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26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规划移民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7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规划移民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8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文水质监测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或巴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29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文水质监测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30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文水质监测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或巴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31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文水质监测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32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文水质监测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33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资源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或巴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34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资源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35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资源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或巴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36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资源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37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资源管理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38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或巴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39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40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重庆市或巴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本部门执收 |
| 41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42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招标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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