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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076 [ 发文字号 ] 巴环罚〔2025〕1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3-28 [ 发布日期 ] 2025-04-02

巴环罚〔2025〕11号 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815841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蔡家寺村四伙头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对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将存栏生猪清空,储存池中储存有前期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废水,该储存池暂存的养殖废水已装满,部分养殖废水已外溢至养殖场地面上,经养殖场围墙孔洞渗漏至场区外芭蕉沟内。检查时我局同时委托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监测项目氨氮排放浓度超标2.58倍。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119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蔡家寺村四伙头社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119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年12月24日对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2月24日对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产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24〕监督251号)。

6.202521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打电话,告知其本次执法监测结果并询问其养殖场及案件相关情况的《视听资料》;

证据1~6证明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外排废水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违法事实。

7.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公司基本情况》查询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10号)。

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10号)。证据8~9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2025年3月11日向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1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于2025年3月11日向我局提交一份《陈述申辩意见》称:贵局拟对我公司罚款五十余万元,经了解罚款金额较高的因素之一是我公司没有配合贵局案件调查,现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公司一直都积极配合贵局调查,当时由于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于变更期间,内部权责暂未明确划分,公章管理不明确,我公司本打算委派人员到贵局接受调查,因短时间内无法取得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所以暂时无法配合调查。另外我公司已积极整改,粪水暂存池中的粪水现已消纳清空,现已完成整改,望贵局考虑上述情况从轻处理。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监测项目氨氮排放浓度超标2.58倍,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根据监测报告,监测的废水类别为养殖废水,超标因子为氨氮1个因子,超标倍数为1倍以上不足3倍,日排放量(水)不足10吨,个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2、1;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两年内受过2次行政处罚,处罚情况为罚款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经执法人员复核确认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属实,故将以下裁量因子的取值调整为: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3、3、1;整改措施已落实,该公司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调整为-2、0、-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10-100万元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为32.5万元。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对重庆木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叁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325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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