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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078 [ 发文字号 ] 巴环罚〔2025〕1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4-08 [ 发布日期 ] 2025-04-11

巴环罚〔2025〕12号 重庆派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1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派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D0WDG107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88号附1号30-1、2、3、4、5、14、15、16(30-3-265)号(集群注册)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2月30日,我局接群众投诉反应后指派执法人员于12月31日凌晨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九公里轻轨站旁由重庆派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接的重庆巴南老龙洞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施工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夜间等效声级标超14分贝,夜间最大声级超标24.2分贝,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31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九公里轻轨站旁由重庆派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巴南老龙洞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31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2月20日对重庆派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接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记录表》。

5.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重庆市电力建设项目夜间施工证明》渝经信夜证(巴南)〔2024〕001号;

6.《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24]监督271号)。

证据1~6证明重庆派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排放噪声超标且造成扰民投诉的违法事实。

7.《营业执照》、该项目的《工程开工报审表》《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土石方运输合同》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派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09号)。

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09号)。证据8~9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派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已构成施工排放噪声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13日向重庆派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0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0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派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委托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派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巴南老龙洞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产生的夜间施工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夜间等效声级标超14分贝,夜间最大声级超标24.2分贝,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施工噪声排放时期为一般时期,施工排放噪声超标9分贝以上,个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4;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该公司整改措施已落实,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2、0、-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叁万柒仟元整。重庆派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第(一)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之规定,对重庆派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叁万柒仟元整(小写:37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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