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08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6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1 |
巴环罚〔2025〕13号 巴南区曹氏汽车修理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13号
被处罚单位:巴南区曹氏汽车修理厂
经营者姓名:曹启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ABULYK6H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融汇大道7号4幢附10号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大鱼村12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月20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大鱼村12组由曹启华经营的巴南区曹氏汽车修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从事小型轻卡车厢翻新业务,检查当日正在进行露天喷漆作业,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喷漆产生的废气直排外环境,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5年1月20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大鱼村12组由曹启华经营的巴南区曹氏汽车修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5年1月20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2月17日对巴南区曹氏汽车修理厂的经营者曹启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2月19日对巴南区曹氏汽车修理厂租赁场地出租人张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巴南区曹氏汽车修理厂作为涉及喷涂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巴南区曹氏汽车修理厂。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11号)。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11号)。证据6~7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巴南区曹氏汽车修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三)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进行工艺改造,并对原辅材料储运、加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的规定,已构成涉及喷涂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19日向巴南区曹氏汽车修理厂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1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1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巴南区曹氏汽车修理厂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巴南区曹氏汽车修理厂从事小型轻卡车厢翻新业务,检查当日正在进行露天喷漆作业,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喷漆产生的废气直排外环境,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局将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巴南区曹氏汽车修理厂营业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管理类别未作要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个性裁量因子取2;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0、-2、-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3.8万元。巴南区曹氏汽车修理厂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巴南区曹氏汽车修理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捌仟元(小写:38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