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104 | [ 发文字号 ] | 巴环罚〔2025〕2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6-03 |
巴环罚〔2025〕20号 四川鼎泰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20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鼎泰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R20D8P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9层290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3月3日凌晨,我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后指派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由该公司承接的重庆市巴南区樵坪米业地块项目(中建·光年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地坪打磨机等强噪声机具进行车库地坪作业,经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排放施工噪声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建筑施工排放噪声夜间最大声级超标2.9分贝,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3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由四川鼎泰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重庆市巴南区樵坪米业地块项目(中建·光年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3月3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3月10日对四川鼎泰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12345政务服务一号通投诉处理单》系统打印件。
5.《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25]监督7号)。
证据1~5证明四川鼎泰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排放噪声造成扰民投诉的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该项目的《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土石方及边坡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四川鼎泰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20号)。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20号)。证据7~8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四川鼎泰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施工证明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17日向四川鼎泰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2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2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四川鼎泰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委托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四川鼎泰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市巴南区樵坪米业地块项目(中建·光年项目)产生的夜间施工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建筑施工排放噪声夜间最大声级超标2.9分贝,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施工噪声排放时期为一般时期,施工排放噪声超标不足3分贝,个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两年内受过1次罚款10万元以下的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2、1、1;该公司整改措施已落实,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2、0、-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壹万玖仟元整。四川鼎泰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对四川鼎泰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玖仟元整(小写:19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