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137 | [ 发文字号 ] | 巴环不罚〔2025〕0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4 |
巴环不罚〔2025〕04号 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不罚〔2025〕04号
当事人名称: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春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01522N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梓桐路20号
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2日接环境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运维公司通知,你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存在异常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巴南区环境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该公司的历史数据后发现,你单位在线监测二吸塔尾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数值在2025年2月14日15时显示监测值为216.25mg/m3,超过你单位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中二氧化硫规定排放限值0.08125倍,且你单位系统管理人在巴南区环境自动监控管理系统企业端处置为超标属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制酸尾气数据波动情况的报告》。
2.QQ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
3.2025年3月27日对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环保管理人员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000621901522N001P)。
5.巴南区环境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截图打印件。
证据1~5证明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
7.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制酸尾气整改情况的报告》。证明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当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8.《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不罚告〔2025〕3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10日向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不罚告〔2025〕3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查,你单位在发现超标情况后当天内已改正了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七条第一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及附件1《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渝环规〔2021〕6号)中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的本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你单位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物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