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186 | [ 发文字号 ] | 巴环罚〔2025〕2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09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2 |
巴环罚〔2025〕29号 重庆益宝园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2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益宝园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UY7F1H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感应村1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6月11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感应村1社的重庆益宝园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生猪养殖,产生的养殖粪水经过干湿分离机分离采取发酵曝气池处理措施后通过人员排放至果园、菜地,但因公司员工未及时移动水管致使养殖粪水过度浇灌至果园内,导致养殖粪水外溢至外环境,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11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感应村1社的重庆益宝园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6月11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7月30日对重庆益宝园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经理周瑶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益宝园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
记表》。
5.《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巴环(监)
字[2025]第ZF25号)。
证据1~5证明重庆益宝园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违法事实。
6.重庆益宝园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益宝园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26号)。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26号)。证据7~8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益宝园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已构成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8日向重庆益宝园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2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2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益宝园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重庆益宝园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水经过干湿分离机分离采取发酵曝气池处理措施后通过人员排放至果园、菜地,但因公司员工未及时移动水管致使养殖粪水过度浇灌至果园内,导致养殖粪水外溢至外环境,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该处罚条款未设定处罚金额下限,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予以综合裁量,不代入裁量公式计算。又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我局根据上述裁量因素及结合执法人员反馈的该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及整改情况,对该案依法进行裁量后计算结果为30001元。重庆益宝园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重庆益宝园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叁万零壹元整(小写:30001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