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190 | [ 发文字号 ] | 巴环改〔2025〕29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4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7 |
巴环改〔2025〕29号 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改〔2025〕2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启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ABU37G2P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384号控规A2-2地块(自主承诺)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2日,接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反馈线索,你公司在2025年5月至7月对重型货车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有渝DH1765、渝D91369、川E65066、渝DZ2363、渝DQ9763、渝DL7208、渝D95179、渝DH2217、渝DW1813等九台重型货车存在污染物控制装置弄虚作假的情况。我局指派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调取你公司上传的车辆外观检查照片发现,上述九台车确实存在将温度传感器垫高、将尿素拔出等弄虚作假的情形,但你公司为上述九辆车出具了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标准中第6.3.3的规定要求。已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对上述九辆车共收取检测费700元,因此违法所得共计7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22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384号控规A2-2地块的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22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8月1日对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刘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关于移交重型车、车检机构问题线索的函》;
5.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6.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渝DH1765等九台重型柴油货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证据1~6证明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7、《重庆惠尔赛服检测站收费凭据》9张,证明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用收取情况。
8.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严禁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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