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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193 [ 发文字号 ] 巴环改〔2025〕3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0-21 [ 发布日期 ] 2025-10-24

巴环改〔2025〕31号 重庆华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改〔202531


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华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蒙子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7LWRDE4L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光国村张家山组自编号001

我局2025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7日,我局接群众投诉指派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光国村张家山组自编号001的重庆华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吸盘车和抓载车等设备产生噪声,同时委托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昼间等效声级超标2分贝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7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光国村张家山组自编号001的重庆华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8月7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9月12日对重庆华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蒙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系统打印件

5.《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25]第TS4号)。

证据1~5证明重庆华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排放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超标且造成扰民投诉的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华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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