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194 | [ 发文字号 ] | 巴环改〔2025〕3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1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4 |
巴环改〔2025〕32号 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改〔2025〕3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
经营者姓名:郭远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C3MF9W19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337号附44号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腊梅路668号
我队于2025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5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腊梅路668号的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有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但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导致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排风扇直排外环境,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5年6月25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腊梅路668号的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5年6月25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年10月18日对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经营者郭远宏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证据1~4证明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1日

巴南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