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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196 [ 发文字号 ] 巴环不罚〔2025〕0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0-23 [ 发布日期 ] 2025-10-30

巴环不罚〔2025〕05号 重庆傲康威食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不罚〔202505


当事人名称重庆傲康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代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G2F01F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10号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审批科移交,我局于2025年7月8日指派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10号的重庆傲康威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上述地址新建一年产4000吨精炼食用牛油项目,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8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10号的重庆傲康威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8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8月19日对重庆傲康威食品有限公司经理傅亮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投资证明》、《租赁合同》、《生产设备清单》、《手写收据》4张。

证据1~4证明重庆傲康威食品有限公司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10号新建一年产4000吨精炼食用牛油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傲康威食品有限公司。

6.2025年8月26日对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职员刘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6~7证明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园区入驻企业的安全、环保、信访、维稳、投诉等相关处置工作。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过程中,未接到重庆傲康威食品有限公司的现场投诉,亦未发现该公司正式投入生产。

8.《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不罚告〔20254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二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928日向重庆傲康威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不罚告〔20254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重庆傲康威食品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查,该公司在本次执法检查后上述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未投入生产,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一)项“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的本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该公司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办理完善相关环保手续,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物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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