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201 | [ 发文字号 ] | 巴环罚〔2025〕3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4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0 |
巴环罚〔2025〕32号 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3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启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ABU37G2P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384号控规A2-2地块(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7月22日,接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反馈线索,你公司在2025年5月至7月对重型货车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有渝DH1765、渝D91369、川E65066、渝DZ2363、渝DQ9763、渝DL7208、渝D95179、渝DH2217、渝DW1813等九台重型货车存在污染物控制装置弄虚作假的情况。我局指派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调取你公司上传的车辆外观检查照片发现,上述九台车确实存在将温度传感器垫高、将尿素拔出等弄虚作假的情形,但你公司为上述九台车出具了检验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标准中第6.3.3的规定要求。已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对上述九台车共收取检测费700元,因此违法所得共计7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22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384号控规A2-2地块的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22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8月1日对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关于移交重型车、车检机构问题线索的函》;
5.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6.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渝DH1765等九台重型柴油货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证据1~6证明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7、《重庆惠尔赛服检测站收费凭据》9张,证明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用收取情况。
8.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29号)。
10.《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29号)。
证据9~10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已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14日向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2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2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于2025年10月21日向我局提交一份《陈述意见》称:1、关于前期未完成整改的车辆E65066和渝DH2217,两台车的车主已自行整改完毕并回传了整改照片;2、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申请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进行从轻处罚。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其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因该公司现已完成整改,加之本案查清的违法所得为柒佰元整,因违法所得金额较少,故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关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准确,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涉及机动车数量(辆):5辆以上不足10辆,个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3;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1、1; 整改措施由原来的整改中修改为已落实,该公司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调整为-2、-2。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法定处罚幅度10-50万元及现场检查确定的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为壹拾柒万元整的基础上下浮20%从轻处罚,罚款壹拾叁万陆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整,合计壹拾叁万陆仟柒佰元整(小写:136700元)。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对重庆惠尔赛服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并处罚款壹拾叁万陆仟元,合计壹拾叁万陆仟柒佰元整(小写:1367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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