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202 | [ 发文字号 ] | 巴环罚〔2025〕33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4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0 |
巴环罚〔2025〕33号 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33号
被处罚单位: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
经营者姓名:郭远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C3MF9W19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337号附4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6月25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腊梅路668号的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有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但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导致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排风扇直排外环境,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5年6月25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腊梅路668号的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5年6月25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年10月18日对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经营者郭远宏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证据1~4证明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32号)。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32号)。证据6~7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21日向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3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3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但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导致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排风扇直排外环境,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个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2;该公司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被投诉情况不足5次,未造成环境突发事件,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2、1;整改措施已落实,经济承受力为个体工商户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2、-2、-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3.4438万元。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局决定对巴南区驰骋车厢制作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肆仟肆佰叁拾捌元(小写:34438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局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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