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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203 [ 发文字号 ] 巴环改〔2025〕3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1-04 [ 发布日期 ] 2025-11-10

巴环改〔2025〕33号 重庆市巴南区朋安建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改〔2025〕3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巴南区朋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56791610F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白云山村铁炉社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白云山村铁炉社的重庆市巴南区朋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渝DR0269(黄牌照)洒水车(中洁牌XZL5180GSS6)存在氧传感器脱落的现象,据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称公司为减少尿素使用把该车辆的氧传感器拔掉,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24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白云山村铁炉社的重庆市巴南区朋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24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10月27日对重庆市巴南区朋安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市巴南区朋安建材有限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

4.重庆市巴南区朋安建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巴南区朋安建材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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