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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211 [ 发文字号 ] 巴环改〔2025〕3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1-11 [ 发布日期 ] 2025-11-14

巴环改〔2025〕34号 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改〔2025〕34号


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YPH5XJ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1号附1号1幢2-14-1号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4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道黄溪口21号由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重庆市实验中学校礼堂食堂和风华楼拆除重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场地面积较大,其布置的雾炮机和消防水无法覆盖整个施工作业面,造成尘土飞扬,未有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5年9月4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道黄溪口21号由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重庆市实验中学校礼堂食堂和风华楼拆除重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5年9月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 2025年9月24日对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

4.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该项目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 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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