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218 | [ 发文字号 ] | 巴环改〔2025〕39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7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4 |
巴环改〔2025〕39号 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改〔2025〕3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荣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MREQ2L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49号2-1-1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沙井村的重庆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登记在为其供应混凝土的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渝DV**28(黄牌照)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凌宇牌CLY5317GJB30E53)通过擅自在尾气排放后处理装置上的尿素温度传感器上添加螺母垫高的方式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3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沙井村的重庆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3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11月5日对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
4.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7日

巴南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