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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219 [ 发文字号 ] 巴环改〔2025〕40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1-20 [ 发布日期 ] 2025-11-24

巴环改〔2025〕40号 重庆鑫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改〔2025〕40号


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鑫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朝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E95WBC3B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友谊村 39-1-2-1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其龙村四社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8日9:40分至10:55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其龙村四社的重庆某汽车维修服务站由熊朝贵经营的汽车维修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对渝D5Y**5、B6**V1两辆车的OBD程序进行了刷写2025年10月30日、11月3日、11月14日执法人员分别对重庆鑫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朝贵、重庆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查实重庆鑫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为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责任主体,该公司已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28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其龙村四社的重庆鑫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28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10月30日、11月14日对重庆鑫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朝贵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1月3日对重庆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重庆鑫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为机动车维修单位破坏两辆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

5.重庆鑫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鑫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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