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233 | [ 发文字号 ] | 巴环罚〔2025〕37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1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3 |
巴环罚〔2025〕37号 周中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37号
被处罚个人:周中达
所属单位: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9月4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道黄溪口21号由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重庆某学校礼堂食堂和某楼拆除重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场地面积较大,其布置的雾炮机和消防水无法覆盖整个施工作业面,造成尘土飞扬,未有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周中达作为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5年9月4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道黄溪口21号由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重庆某学校礼堂食堂和某楼拆除重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5年9月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9月24日对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周中达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
4.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该项目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5.《职务证明》。证明周中达作为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周中达。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35号)。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35号)。
证据6~7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周中达所属的单位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施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控制扬尘污染的责任。”、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之规定,周中达系重庆骏瀚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已构成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12日向周中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3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3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周中达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周中达作为该公司承接的重庆某学校礼堂食堂和某楼拆除重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其所在公司在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无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的情况,未造成环境突发事件,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1、1;整改措施已落实,经济承受力:个人,主观过错程度:过失,修正因子分别取-1、-2、-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伍仟元。周中达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对周中达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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