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245 | [ 发文字号 ] | 巴环改〔2025〕4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9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5 |
巴环改〔2025〕42号 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改〔2025〕4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礼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49561085
住所:重庆市高新区西永街道西园北街8号裙楼5层513室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1社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6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1社的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免漆板加工生产车间锅炉使用木柴作为燃料且木柴正在燃烧,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16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1社的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16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10月20日对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巴南府发〔2018〕25号)。
证据1~4证明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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