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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020 [ 发文字号 ] 巴环改〔2026〕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1-14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巴环改〔2026〕1号 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改〔2026〕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姓名:戴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ENFBFW2G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大沟村10组75号附1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30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大沟村10组75号附1号的由戴印经营的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其破碎车间已密闭,原材料(建筑工地弃土)堆场未设置围挡,部分裸露未覆盖且未见喷淋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30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大沟村10组75号附1号的由戴印经营的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25年11月4日对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戴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原材料(建筑工地弃土)堆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

5.《**环保承包生产经营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含转账内容)9页、《煤炭供应承包合同》、《购页岩运输合同》、《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复印件21页共计23张。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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