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021 | [ 发文字号 ] | 巴环改〔2026〕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9 |
巴环改〔2026〕2号 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改〔2026〕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俊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92288035C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一社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0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一社的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喷塑过程中有喷塑粉产生,粉尘通过循环风排口排至外环境,其未按照规定配套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导致周边山体呈蓝色,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10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一社的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25年11月20日对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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