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023 | [ 发文字号 ] | 巴环罚〔2026〕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9 |
巴环罚〔2026〕2号 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6〕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礼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49561085
住所:重庆市高新区西永街道西园北街8号裙楼5层513
室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1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0月16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1社的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其位于本区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免漆板加工生产车间锅炉使用木柴作为燃料且木柴正在燃烧,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16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1社的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16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10月20日对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巴南府发〔2018〕25号)。
证据1-4证明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42号)。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42号)。证据6-7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之规定,已构成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10日向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4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42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木柴等高污染燃料,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共性裁量因子取值分别为1、1、1、1、1;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该公司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取值分别为0、-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2-20万元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处罚金额为贰万元整。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积极防治污染,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拆除设施,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仁木木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小写:2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

巴南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