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027 | [ 发文字号 ] | 巴环不罚〔2026〕1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1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7 |
巴环不罚〔2026〕1号 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不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RW526R
住 所: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大沟村9社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30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大沟村9社的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破碎车间DA001废气检测口距离地面2米,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检测平台,不便于采样、计量监测及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30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大沟村9社的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30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11月4日对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厂长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整改报告》。
5.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整改情况现场复核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复核时拍摄的整改照片1张。
证据1-5证明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检测平台的违法事实,该公司已对本次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6.《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7.《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不罚告〔2026〕1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监测点位和采样平台,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检测平台,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7日向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不罚告〔2026〕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查,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10日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第八条“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七)项“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检测平台,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物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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