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028 | [ 发文字号 ] | 巴环不罚〔2026〕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1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7 |
巴环不罚〔2026〕2号 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不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RW526R
住 所: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大沟村9社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30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大沟村9社的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执法人员查看该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其隧道窑废气排口DA002中二氧化硫、颗粒物和氮氧化物需每半年监测一次,该公司无法出具自行监测方案及2025年上半年自行监测报告,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30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大沟村9社的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30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11月4日对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厂长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113MA5URW526R001V)。
5.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检测报告(法澜(检)字【2025】第WT1228号)。
证据1-5证明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该公司已对本次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6.《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7.《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不罚告〔2026〕2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7日向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不罚告〔2026〕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查,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2025年内系初次违法,且在本次执法检查后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第八条“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八)项“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生产过程中应保证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巴南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