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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033 [ 发文字号 ] 巴环罚〔2026〕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2-03 [ 发布日期 ] 2026-02-10

巴环罚〔2026〕3号 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6〕3号


被处罚单位: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姓名:戴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ENFBFW2G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大沟村10组75号附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0月30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大沟村10组75号附1号的由戴印经营的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其破碎车间已密闭,原材料(建筑工地弃土)堆场未设置围挡,部分裸露未覆盖且未见喷淋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30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大沟村10组75号附1号的由戴印经营的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25年11月4日对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戴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原材料(建筑工地弃土)堆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

5.《**承包生产经营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含转账内容)9页、《煤炭供应承包合同》、《购页岩运输合同》、《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复印件21页共计23张。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6〕1号)。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6〕1号)。

证据6~7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2026年1月16日向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6〕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6〕1号),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的听证权利,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的原材料(建筑工地弃土)堆场未设置围挡,部分裸露未覆盖且未见喷淋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共性裁量因子取值分别为1、1、1、1、1;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该单位系个体工商户本次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取值分别为0、-2、-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1-10万元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处罚金额为壹万元整。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巴南区东耀建材经营部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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