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034 | [ 发文字号 ] | 巴环罚〔2026〕4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3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0 |
巴环罚〔2026〕4号 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6〕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俊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92288035C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一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1月10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一社的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喷塑过程中有喷塑粉产生,粉尘通过循环风排口排至外环境,其未按照规定配套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导致周边山体呈蓝色,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10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一社的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25年11月20日对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6〕2号)。
6.《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6〕2号)。证据5~6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六)其他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已构成未依法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16日向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2026〕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6〕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6年1月29日向我局邮寄了一份书面陈述申辩书称:因工人误操作且粉末回收净化装置不完善导致本次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次执法检查后,公司在15日内完成了整改,恳请酌情减轻或减免该笔罚款。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喷塑过程中有喷塑粉产生,粉尘通过循环风排口排至外环境,其未按照规定配套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导致周边山体呈蓝色,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局将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1、1;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该公司整改措施已落实,当事人属过失违法,改正情况的修正因子从0调整为-2,主观过错程度取-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2-20万元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处罚金额为2万元。该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提交陈述申辩书已超过告知的陈述申辩期限,且本案裁量因子计算结果2万元为该处罚幅度的底线,已是从轻处罚。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其他依法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而未安装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新巴渝俊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3日

巴南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