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200 | [ 发文字号 ] | 巴南环保发〔2025〕20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30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6 |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
目 录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1
1.3.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2
1.3.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2
1.3.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2
1.3.4水华灾害事件...............................2
1.3.5其他事件情景...............................3
1.4工作原则....................................3
1.5预案衔接....................................3
1.6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及分级............................3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4
2.1应急组织体系..................................4
2.2成员单位及职责.................................5
3预防和预警......................................6
3.1预防......................................6
3.1.1风险防范.................................6
3.1.2预警监测.................................6
3.2预警......................................6
3.2.1信息收集.................................6
3.2.2预警分级.................................7
3.2.3信息研判.................................8
3.2.4预警发布.................................8
3.2.5预警行动.................................9
3.2.6预警调整和解除.............................10
4应急响应......................................10
4.1分级响应...................................10
4.2响应措施...................................10
4.2.1指挥协调................................11
4.2.2污染处置................................12
4.2.3应急监测................................13
4.2.4现场调查................................14
4.2.5信息报告与通报.............................15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16
4.2.7后勤保障................................17
4.3响应终止...................................18
4.3.1响应终止条件..............................18
4.3.2响应终止程序..............................18
5后期工作......................................18
5.1后期防控...................................18
5.2调查评估...................................18
5.3善后处置...................................19
5.4总结归档................................19
6应急保障......................................20
6.1应急队伍保障.................................20
6.2物资装备保障.................................20
6.3应急技术保障.................................20
6.4应急通信保障.................................21
6.5应急资金保障.................................21
7宣传培训演练及预案管理...............................21
7.1宣传教育...................................21
7.2技能培训...................................22
7.3预案演练...................................22
7.4应急预案管理.................................22
8 附则........................................22
8.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22
8.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4
8.3局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7
8.4制定与解释...............................29
8.5颁布实施................................29
9附件........................................29
附件1.....................................31
附件2.....................................32
附件3.....................................33
附件4.....................................35
附件5.....................................39
附件6.....................................40
附件7.....................................42
附件8.....................................44
建立“职责明确、预警规范、反应快速、处置科学”的环境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对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指导、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巴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巴南区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对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情景所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具体包括: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设备设施故障、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排入河道、水库或渗入土壤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河道或渗入土壤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污染物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集中排放造成水质污染。
封闭型或半封闭型的水域(水库等)在营养条件、水动力条件、光热条件等适宜情况下,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氧降低、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导致水华灾害。
主要为上述四种事件情景中一种或多种同时出现的情形。根据需要,还可考虑汛期、枯水期、雨雪冰冻或台风等特殊时期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情景。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防应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救援、专家支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等原则。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制定的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与《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巴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巴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形成纵向联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则8.1。
由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统筹成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局指挥部),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局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指挥调度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综合信息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六个应急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的成员单位见附则8.2。
局指挥部负责统筹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执行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的指令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决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级别调整和应急状态的解除;向区政府提出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建议及控制污染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按区政府授权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制订污染物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巴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及物资、装备开展现场污染处置;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向已经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相邻行政区或上下游(左右岸)的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事件信息;牵头或协助相关部门调查事件原因,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根据职责权限发布或协助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各工作组的职责见附则8.2。
图2.1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组织体系图
局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局办公室、审批科、环境督查与法制科、综合管理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区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局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调度全局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程序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争取上级部门支援,及时消除环境污染影响,确保辖区环境安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则8.3。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备案;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应急队伍和设施设备、物资器材,并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及时排查整改环境安全隐患,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督促企事业单位及时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平台上进行风险信息登记,实现风险信息动态化管理。
局系统负有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排放监测和网络舆情监测职责的成员单位,要通过各类监测技术手段,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通报局办公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公室要加强值班力量配置,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值班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告、相关部门通报等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应详细询问和准确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程度、接警人、现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值班人员。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值班人员接到相关信息通报后,立即向应急值班领导报告。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四级,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重大(Ⅱ级)橙色、较大(Ⅲ级) 黄色、一般(Ⅳ级) 蓝色。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或污染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或污染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或污染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或污染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值班人员立即对获取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研判与确认。对不能准确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必须立即现场核实,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同时要求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20分钟内如实报告现场情况,并及时通知应急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实施监测;情况紧急的,应急值班人员应向区级有关部门或事发地镇街、园区公司核实情况。
对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班人员可直接解除警报,按照一般投诉处理。对初判为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当日应急值班领导报告,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预警的建议;同时按程序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授权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发布的,经指挥长签署后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规定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心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地的影响;
(4)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5)指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各相关部门立即开展预警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7)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8)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9)调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10)当污染事故可能发生在行政跨界区域时,同时告知相关区域行政主管单位,并建议实施预警公告;
(11)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12)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3)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6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或者报请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及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按有关规定宣布或者报请区政府宣布解除预警。
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应对工作。
指挥调度组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巴南区应急组织机构无法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及时联系上级有关部门、外部救援单位等请求救援。涉及跨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涉及区域的应急指挥部协同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响应启动后,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立即发出指令,调集各工作组出警并做好指挥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现场调查、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后勤保障等工作。
Ⅰ级、Ⅱ级响应时,在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开展工作;III级、IV级响应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在10分钟内发出出警指令,由指挥调度组将各工作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分发到各组组长。指挥调度组、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自接到出警指令20分钟内,必须完成应急物资设备、执法取证设备、通讯保障设备等准备工作并出警;应急监测组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应急监测及应急防护设备等准备工作并出警。后勤保障组根据其他工作组的需求协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和现场保障工作。
指挥调度组分为前方指挥小组和后方调度小组,两个小组应按照局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令协同开展工作,两个小组的组长及成员由局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现场指定。
前方指挥小组:
(1)到达现场后,立即与事发地镇街、园区公司、责任单位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取得联系,参与部门联席会议和指挥协调工作,向事发地镇街、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污染防控的建议。
(2)收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制订现场指挥调度方案,通过现场工作会议等方式调度相关处置工作。
(3)向局指挥部其他工作组及区政府相关部门传达领导指示、镇街(园区)现场处置指挥部指令,通报生态环境部门污染处置情况。
(4)检查、巡视、督促局指挥部其他工作组工作情况,收集污染处置和指挥调度情况,与后方调度小组协同指挥调度工作,并将应急指挥调度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
后方调度小组:
(1)根据前方指挥小组相关要求调度后勤保障组做好物资、队伍、设备、车辆、经费等保障工作。
(2)按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快报报送和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3)及时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现场处置情况,向前方指挥小组传达领导指示,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区的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4)协调区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将应急指挥调度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
现场处置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开展如下污染控制、消除工作。
(1)督促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有毒有害物料的泄漏,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2)开展现场踏勘,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组织专家会商,制订污染处置方案。
(3)调集、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企业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方法,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巡查、收集现场处置情况,评估污染处置效果,并根据污染态势及时调整处置方案;每2小时向指挥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应急监测组报告相关情况;将应急处置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
(5)编写污染处置快报,书面报指挥调度组和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应急监测工作。
(1)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大气、水体、土壤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实时调整监测方案。
(3)及时收集环境监测数据和水文、气象等其他相关数据,对照环境标准进行污染动态预测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每2小时或根据调度指令要求及时向指挥调度组、现场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报告相关情况。
(4)根据需要协调市局或相关区县监测力量增援,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源参与应急监测耗材储备、设备维护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5)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留存相关监测样品以备后续调查。
(6)将应急监测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大气监测布点”、“水监测布点”中登记;编写应急监测快报,书面报指挥调度组、现场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调查工作。
(1)查明涉事单位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情况;如遇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不明,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
(2)查明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可能进入外环境的通道。
(3)查明污染发生原因,做好调查笔录,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通报并会同公安部门及时锁定相关证据。
(4)每2小时或根据调度指令要求及时向指挥调度组、现场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报告相关情况,将现场调查情况放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中共享。编写现场调查快报,书面报指挥调度组、现场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
指挥调度组按照信息报送要求,收集、整理、汇总企业、局指挥部各工作组、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各类综合环境应急处置快报,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信息以及对相关部门通报。
(1)报送程序和途径
当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如有特殊要求,按要求报告。
(2)报送时间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时间要求分别为:
初报: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30分钟内电话报告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1小时内书面报告。对初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2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判为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的,1小时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初报信息,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续报:原则上每天不少于1次,报送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终报: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报出的所有文件要放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中共享。
(3)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终报内容主要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综合信息组结合局指挥部或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各工作组应急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接受采访、发布信息、提供资料。
(1)提出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的建议,经指挥长审批后按照工作程序报区政府,通过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2)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测、收集、研判、报告和引导工作,针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疑问、谣言、传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澄清事实。
(3)将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情况通报指挥调度组。
后勤保障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后勤保障工作。
(1)与各工作组密切衔接,及时调配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仪器设备、应急车辆参与应急工作,协调指挥大厅、指挥车、单兵应急平台、通讯、网络和电力保障。
(2)协调应急工作经费。
(3)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4)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对口的重要部门和领导提供接待服务。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应当终止响应。
经指挥调度组会同现场处置组评估,当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调度组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经指挥长审批同意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响应终止建议获批后,指挥调度组向其他工作组发布响应终止指令。
5.1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现场处置组根据需要实施跟踪监测,督促肇事单位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事故调查组在响应终止后3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和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情况特别复杂的,可报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延期。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事故调查组协助市生态环境局或市政府调查组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组织开展评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在报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主要评估内容和方法、评估结论和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结果等内容。公开方式主要包括巴南区人民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和政务新媒体等。
5.3善后处置
事故调查组协助事发地镇街、园区公司、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方案和实施工作,督促涉事单位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
调查评估结束后,其他各工作组配合完成相关文字、影视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评估预案响应、处置效果、事件影响等情况,形成应急工作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归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过程、处置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并根据要求分别报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归档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相关单位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中补齐本案件所有登记,办结案件。
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为基础,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依托企业专业救援队伍组建巴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仪器、防护设备、物资器材、车辆船舶、通讯装备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日常动态管理,确保应急处置物资能随时调用。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托“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和应急物资储备信息,以及各类污染物处置方法、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等信息。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加强风险物质监测技术、监测设备的储备工作,提升应急快速分析能力。
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依托市生态环境局的技术支持,开展适合辖区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应急处置技术储备,掌握应对方案,为污染物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局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障通讯器材随时处于正常状态。局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值班人员、成员单位负责人电话及应急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
将环境应急经费纳入常年经费预算,建立应急专项资金,落实应急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演练培训等专项经费。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用设备和应急救援工作必需之经费。
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印刷品等媒体,向公众大力宣传环境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防范、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专业人才;加强对重点风险源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和应急监测能力水平。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各部门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完善,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原则上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
8.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条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环境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主要负责人
副指挥长:分管负责人
成员:各科室、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调度全局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程序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争取上级部门支援,及时消除环境污染影响,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各小组职责
1.指挥调度组
成员科室(单位):局办公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主要职责:向各组传达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的指令。牵头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应对工作,对接市生态环境工作组或市级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级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组)、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令,对监测预警、污染处置、事故调查、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发布等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促落实。
2.现场处置组
成员科室(单位):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审批科、大气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主要职责: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制订处置方案,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救援队伍切断污染源,收集、转移、处置污染物,协助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编写处置快报报指挥调度组、应急监测组和事故调查组。
3.事故调查组
成员科室(单位):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环境督查与法制科
主要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赔偿、追责等工作;编写事故调查信息报指挥调度组、现场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
4.应急监测组
成员科室(单位):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工作,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对事件现场污染源和水源地进行布点采样监测,鉴定现场污染物种类,确定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并及时将监测数据报告给局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组,提交突发事件水源污染区域、污染状况的监测分析报告及预测报告,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承担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监测事项,并对受污染事件持续影响的饮用水区域进行环境状况跟踪监测,直至事发地饮用水环境状况恢复原状或长久稳定;完成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后勤保障组
成员科室(单位):局办公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救援队伍、仪器设备、应急车辆调配和应急工作经费、应急通讯及电力保障工作,为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6.综合信息组
成员科室(单位):局办公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跟踪事件进展,收集、整理、编写、审核、报送事件有关信息资料;开展舆情监测,按职责权限组织宣传报道、对外发布信息,妥善引导舆论。
局办公室: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做好全局政务值班安排;负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审核、报送工作;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后勤生活服务和有关接待服务等工作;负责与其他相关区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审批科:负责提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相关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等档案资料;督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新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环境督查与法制科:开展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督查督办,为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指导;协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综合管理科:负责提供生态环境政策、综合规划等相关资料。
水生态环境科: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调查,联系专家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污染控制的对策和技术方案;协助提供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技术资料,以及受污染的饮用水水源地的相关资料。
大气环境科:配合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有关责任单位采取控制措施预防大气污染事件发生。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负责协调处置危险化学品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危险废物,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鉴定和环境风险评估,牵头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污染后评估工作,协助提供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的固体废物转移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相关资料。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及预警监测的管理工作,组建全区饮用水源地应急监测网络,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接受局应急指挥部应急调度,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监测的值守工作、预案启动、指挥调度、现场监测、趋势预测及信息报送,并提供监测报告和对策建议;协助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区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和信息发布,向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网信办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协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和舆论引导事宜,发布新闻稿件;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摄影、摄像等相关工作,加大环境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信息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按照局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案启动、指挥调度、调查及信息报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及物资安排意见,负责调度应急专家、应急物资;负责协调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工作;统筹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和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编制工作,协助开展损害评估工作。
8.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8.5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巴南环保发〔2022〕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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